《上海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5年05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17
【生效日期】1985-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市人民政府的顧問、副秘書長、副局長、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各工作部門的總工程師;
(二)市直屬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
(三)市直屬高等學校分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校長(院長);
(四)市直屬相當局級事業機構的院長、副院長(所長、副所長);
(五)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項職務的人員。
(一)區人民政府的顧問、辦公室副主任、副局長、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二)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項職務的人員。
(一)縣人民政府的顧問、辦公室副主任、副局長、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二)其他相當於上述職務的人員。
報請任命副職時,如果一個部門設副職二人以上者,應註明姓名排列的先後次序。
如系機構名稱改變,並非業務範圍變動,可不再重新辦理任命手續。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執行,研究有關任免工作的情況和問題,處理各部門提出的有關任免工作的事項;
(二)依據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名單;
(三)辦理報請國務院或者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的任免公函和名單;
(四)根據批准任免的名單,辦理任免通知和任命書;
(五)編輯任命錄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