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1984年11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01
【生效日期】1984-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正、副主任,各委員會(辦公室)、廳(局)副職負責人,參事、總工程師;
2.省人民政府二級局局長;
3.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1.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廳)正、副主任,各委員會(辦公室)、局副職負責人,參事、總工程師;
2.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1.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委員會、局(科)副職負責人;
2.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3.縣(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縣(市)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1.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委員會、科(局)副職負責人;
2.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3.區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區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省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具體的任免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發給任命通知書,並向本人發給任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