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辦法

《江蘇省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1984年11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01
【生效日期】1984-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辦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命工作人員,要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努力實現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正、副主任,各委員會(辦公室)、廳(局)副職負責人,參事、總工程師;
2.省人民政府二級局局長;
3.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四條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廳)正、副主任,各委員會(辦公室)、局副職負責人,參事、總工程師;
2.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委員會、局(科)副職負責人;
2.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3.縣(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縣(市)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六條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委員會、科(局)副職負責人;
2.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3.區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4.區人民政府直屬企業單位的正、副職負責人;
5.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範圍以外的工作人員的任免,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省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具體的任免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發給任命通知書,並向本人發給任命書。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由各級人事部門具體承辦任免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與上級新的規定發生牴觸時,應按上級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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