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概述 》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為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保障林業生產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1987年6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保障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林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各市、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第二章 檢疫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省、市、地、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職責範圍。
一、省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以下簡稱省森檢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擬定本省的實施計畫和措施;
(二)組織調查危險性森林病蟲,擬定疫區、保護區方案和封鎖、撲滅檢疫對象的措施;
(三)研究檢疫對象的發生、發展規律,搞好潛在性森林病蟲的預測;
(四)執行出省、入省檢疫任務,承辦國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監督檢查種苗隔離試種。
二、市、地、縣檢疫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擬定本地區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計畫;
(二)組織調查危險性森林病蟲,編制本地區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撲滅工作;
(三)執行轄區內的檢疫任務;
(四)指導種苗生產單位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殖基地,並執行產地檢疫。
第五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專職檢疫員,應根據《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名,逐級簽署意見,上報省林業廳批准,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專職檢疫人員工作調動時,應收回檢疫員證書,並報省林業廳備案。
專職檢疫員執行檢疫任務時,必須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誌。
第六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在科研單位、林業院校、重點林場和種苗繁殖基地聘請兼職檢疫員(或特邀檢疫員),協助開展產地檢疫工作,兼職檢疫員須由中等林業專業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或連續從事森保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業務的職工擔任,並經所在單位同意,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聘書。
第三章 檢疫對象的劃定、控制與撲滅
第七條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應施檢疫的範圍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乾果的種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可能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木材、竹材。
第八條林業部、省林業廳制定公布的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以及補充的對象、名單,是全省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時的依據。
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每隔三至五年對轄區內檢疫對象普查一次,及時調整我省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
第九條局部發生檢疫對象的地區應劃為疫區,並及時採取封鎖、控制、撲滅措施,嚴防檢疫對象傳出,已比較普遍發生檢疫對象的,則應將尚未發生的地區劃為保護區,同時採取各種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傳入。
疫區、保護區的劃定、改變、撤銷,由省林業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林業廳報林業部備案。
第十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傳入的檢疫對象和危險性森林病蟲,應及時查明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封鎖、撲滅。
第十一條因採取消滅措施而使用的藥劑、人力、物力所需緊急防治費、補助費以及對檢疫對象的調查、推廣防治措施所需費用,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五條、《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將檢疫對象(活體)帶入非疫區。因教學、科研確需帶入的,應經省森檢站批准或由省林業廳報林業部批准,並採取嚴密控制措施,防止擴散。
第十三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按照《國內植物檢疫收費辦法》收取檢疫費。檢疫費用於發展森林植物檢疫事業,不準挪作他用。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同級林業、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章 調運檢疫
第十四條從外省調進森林植物、林產品,貨主應在調運前向我省森檢站申請,填寫《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申請書》,向調出省的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調入。我省森檢站查核檢疫證書,必要時進行復檢。
第十五條調往外省的,貨主應在調出前一個月向省森檢站或受其委託的檢疫機構報檢,檢疫機構按照國內檢疫對象和調入省的補充檢疫對象以及調入單位的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證書。調入單位未提出要求的,按國內檢疫對象及調入省的補充檢疫對象檢疫簽證。
省森檢站可以委託市、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出省檢疫任務,並簽發檢疫證書(證書應加蓋“ 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專用章”)。
第十六條省內調運的,貨主應在調運前十五天向貨物所在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申請報檢,經檢疫合格,簽發檢疫證書。
第十七條調運森林植物、林產品,按照下列規定簽發檢疫證書:
一、由非疫區調出,經查核確認合格;
二、由檢疫對象未查明地區調出,經抽樣檢查確認合格;
三、由零星發生檢疫對象地區調出,經嚴格檢查確認合格。
第十八條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接到報檢申請後,出省入省的,檢疫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省內調運的,檢疫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九條鐵路、交通、民航、郵政部門及其他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憑有效期限內的《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承運、郵寄。
第二十條對未經檢疫私自調運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有權扣留檢疫。確認合格的,簽發檢疫證書放行。發現檢疫對象時,要進行嚴格除害處理。對已無法進行除害處理的,應就地銷毀。對已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以及其他可能附著檢疫對象的物件,應指定地點除害處理,檢疫、除害所需費用及因銷毀造成的損失,由貨主承擔。
第二十一條森林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郵局(所)、貨場、倉庫及其宅停留、堆放場所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在疫區和保護區的相鄰交通要道參加公路檢查站,負責查核檢疫證書,設定消毒器具,做好必要的檢疫、防治工作。遇有特殊情況,由省林業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單獨設立臨時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
第五章 國外引種和產地檢疫
第二十三條從國外引進(包括交換、贈送)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種單位或個人須事先向省森檢站提出申請,填寫《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以下簡稱檢疫審批單),經申請單位(人)所在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簽署意見,報省森檢站批准,方可引進。
引種單位或個人應將《檢疫審批單》規定的檢疫要求,直接列入林木種子、苗木訂貨契約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等協定中,並要求出口國出具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證明符合我國的檢疫要求。
第二十四條從國外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由省森檢站指定地點集中隔離試種,經過一年以上的觀察,證明確實未帶檢疫對象和危險性森林病蟲,方可分散種殖。如果發現危險性森林病蟲,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監督下處理。所需費用,由引種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轄區內有檢疫對象的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種苗繁殖基地,應當定期進行產地檢疫。生產單位(或個人)需要調運時,向當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申請,由檢疫員或兼職檢疫員進行產地檢疫,填寫《產地檢疫記錄》,經確認合格後,憑《產地檢疫記錄》換髮《植物檢疫證書》。
對已發生檢疫對象的苗圃、林場等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撲滅。在檢疫對象撲滅之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調出。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獎勵或表揚:
一、模範執行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事跡突出的;
二、森林植物檢疫技術的研究、套用、推廣,貢獻重大的;
三、及時發現、控制、撲滅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成績顯著的;
四、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協助森林植物檢疫部門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或沒收貨物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檢疫私自引進、調運森林植物、林產品的;
二、偽造、倒賣或轉讓檢疫證書的;
三、檢疫後啟封、換貨、改變數量或到貨地點的;
四、承運人不憑《森林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郵寄的;
五、無理干涉或阻礙檢疫人員執行任務或打擊報復的;
六、檢疫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或弄虛作假、受賄索賄的;
七、以營利為目的,違法販運應施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的。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交地方財政。
第二十八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如數交付。如果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訴或起訴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記錄》、《引種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按林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林業廳印製。《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申請書》由省林業廳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由省林業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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