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是2015年10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5〕6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22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解決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費問題,進一步提高我省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目標,按照嚴控增量、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提高效率的總要求,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打造富強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麗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進一步最佳化全省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則。堅持節約優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堅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構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堅持市場配置為主,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二、強化用地規模管控
  (四)發揮土地利用計畫的調控作用。進一步完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管理機制,以節約集約原則為導向,將指標分配與征地率、供地率、單位生產總值耗地量、耕地保護和依法依規用地等相掛鈎。在分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達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任務,並將完成情況作為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的重要依據。
  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要求,優先保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產業集聚區等科學發展載體用地,全力保障重點項目、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切實保障重大公益設施、重大民生項目用地,嚴禁計畫指標用於高耗能、高排放、產能過剩行業等項目建設。
  (五)嚴控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標準,對凡與國家標準不一致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進行修訂。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土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後監管和竣工驗收等環節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建設項目的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不得突破控制標準。對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要進行節地評價論證,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三、切實解決建設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問題
  (六)加快批而未征土地徵收。各地要及時足額籌集、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嚴格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在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切實加強土地的批後徵收工作。對已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確實無法完成徵收的,可在批准後兩年內進行區位調整。
  (七)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國土資源部門要儘快制定土地供應方案,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應。控制性詳細規劃一經確定要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和修改。
  (八)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建設用地供應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時間及時向用地者交付土地,建設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確保項目按期開工。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開工,造成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對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閒置土地,各級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停止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或以此類項目建設用地作為抵押物的各類貸款。
  四、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
  (九)加強供地的基礎性工作。嚴格落實建設用地“淨地”供應制度。供地前要確保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明確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土地儲備機構要及時對已完成徵收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儲備,進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電、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淨地”提供有效保障。
  對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土地,要提前做好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出讓前,由市、縣(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所需經費納入土地出讓成本;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要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和勘探工作由用地單位委託相關部門開展,所需經費由用地單位承擔。
  探索建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制。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要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後進行開發和建設。
  (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場體系。建立全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制度,積極推進網上交易,規範土地出讓行為。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土地市場價格機制,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價機制,通過價格槓桿制約土地粗放利用行為,激勵節約集約用地。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土地供應、開發利用、市場交易等土地市場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合理利用存量劃撥土地。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經市、縣(市)政府批准的原劃撥土地,可依法辦理出讓、轉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開發。閒置劃撥土地上用於養老、流通、服務、旅遊和文化創意等行業發展的的工業廠房、倉庫等,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
  (十二)探索工業用地先租後讓供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周期確定租賃年期,租賃時應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根據實際情況,可繼續租賃,也可協定出讓給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減去租賃期。
  五、推進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節約集約用地
  (十三)提高工業用地投入產出強度。逐步提高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畝均投資強度標準和畝均稅收標準,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和最佳化配置。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等黃淮四市和省直管縣(市)的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畝均投資強度一般不低於180萬元/畝,投產後畝均稅收一般不低於15萬元/畝;其餘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的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畝均投資強度一般不低於234萬元/畝,投產後畝均稅收一般不低於18萬元/畝。
  (十四)引導工業用地內涵挖潛。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按照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對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十五)大力推廣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市、縣(市)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要根據產業功能定位,建設一定規模的多層標準廠房進行出租或出售。所建標準廠房容積率大於1.2,建築密度大於40%的,要優先保障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對適合使用多層標準廠房的電子電器、生物工程、軟體工程、服裝加工、文化產品、科研、產品組(包)裝、醫藥分裝、倉儲、物流配送等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
  六、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各地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要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繼續劃撥使用的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
  (十七)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市、縣(市)政府要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快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明確開發利用範圍、總體布局、建設用地性質、用途、開發強度、起止深度和層次要求。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要統籌考慮地下綜合體、地下綜合管廊、地下交通幹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實現互聯互通,構建城市地下空間統一有序、連片成網、資源共享的格局,集約利用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約定的內容依法辦理登記發證等手續。
  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十八)探索建立“以地控稅、以稅節地”管理新機制。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每半年向同級地稅部門通報有關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的基本信息,地稅部門要利用土地交易信息及時將土地稅收征管到位;地稅部門要每半年將納稅人非法占用土地情況通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國土資源、地稅部門要定期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和土地稅收監督檢查,通過企業繳稅情況及時發現並依法處置低效用地和閒置土地,通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稅收。
  協稅護稅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七、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九)落實共同責任機制。各市、縣(市)政府要對節約集約用地負總責,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要對建設項目行業準入、投資強度等嚴格審核,加強監管;住房保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人防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嚴格監管,加強對用地準入條件、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標準、投入產出強度等方面的評估和檢查。
  (二十)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獎懲制度。省政府將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納入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將作為分配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的重要依據。定期對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區的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其升級降級、區位調整、擴區的重要依據。繼續深入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於獎勵用地集約高效的縣(市)。對土地浪費嚴重、供地率低和閒置土地比例高的市、縣(市),省政府將實行約談、問責,扣減相應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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