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地點:河南省
  • 發布者: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9年5月21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民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職責。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軍休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跨省及跨省轄市救助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跨省轄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負責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省轄市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民政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印鑑管理、機要保密、檔案、安全、文印、信訪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性檔案起草及有關表彰活動;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並負責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民間組織;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擬訂優撫政策;監督實施優撫政策和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工作。
(四)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擬訂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組織軍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督促落實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指導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五)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擬訂軍隊退役義務兵、退役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1—4級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待分配期間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事飲食供應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工作。
(六)救災處。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省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中央和省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省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組織擬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省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區劃地名處。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審核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負責跨省轄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負責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省轄市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擬訂婚姻、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協調跨省及省轄市間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老齡工作處。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省老齡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冠省名的民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境外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和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社會工作處)。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45名(含單列編制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1名副廳長分管老齡工作);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河南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河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三)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四)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由省民政廳承擔。
(五)省政府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所屬國有企業(金融投資類除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六、附則
本規定由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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