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職責。
2.取消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審核職責。
3.取消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職責。
4.取消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5.取消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醯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酸鹼度)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6.取消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淨水器,飲用水PH(酸鹼度)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淨水器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7.取消醫師資格許可職責,取消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血型配比實驗室審批職責。
9.取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證職責。
10.取消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責。
11.取消全省計畫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省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1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
13.取消化學品毒性鑑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14.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15.取消骨髓移植醫院審批職責。
16.取消食品廣告審核職責。
17.取消食品、化妝品、飲用水檢驗機構資質認證職責。
18.取消衛生科技創新型人才認定與核查、衛生科技創新團隊認定、衛生系統出國研修人員認定職責。
19.取消醫學科技計畫項目認定、醫學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衛生行業實驗室資質認定、衛生行業實驗室計量認證職責。
20.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2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外國醫療團體來河南省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校驗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將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4.將省轄市、縣(市、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省轄市、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5.將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6.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7.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8.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下放省轄市、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9.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下放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10.省政府公布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推進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3.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五)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台投資者在河南省設定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河南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河南省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河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療保障工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河南省藥品增補目錄,制定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制度、機制。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在河南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省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副巡視員:郝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