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於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於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20年0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於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冀財稅〔2020〕39號
檔案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稅務局,雄安新區改發局、國家稅務總局雄安新區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授權,我省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徵減征方案(見附屬檔案1),已經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方案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河北省礦產資源稅實施辦法》(冀財稅〔2016〕68號)同時廢止。現將具體政策通知如下,請各級財稅部門嚴格遵照執行。
一、稅額標準
《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稅額)按《河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計征方式
《河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地熱、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滷水、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
三、減征免徵政策
(一)納稅人開採銷售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按共生礦和主礦適用稅目從高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採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含)以下的,授權省稅務局核准後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至300萬(含)之間的,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准後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工作配合機制
各級稅務部門要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相關部門建立資源稅工作配合機制,做好共生礦、伴生礦等有關認定工作,共同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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