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當調整省以下財政收入劃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適當調整省以下財政收入劃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適當調整省以下財政收入劃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財預〔2008〕17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科技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擴權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科技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擴權縣(市)支行:
為了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重點領域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冀政[2008]31號)中關於“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生態恢復和環境治理,助推可持續發展,2008年省對部分財政收入劃分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收入體制調整
(一)資源稅分享範圍和比例。從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資源稅收入統一實行屬地徵收。在擴權縣(市,下同)實現的資源稅收入,省級分享60%,擴權縣分享40%。在其他縣(市、區,下同)實現的資源稅收入,省級分享30%、設區市分享30%、縣級分享40%。
(二)保障近期內財政既得利益。2008-2010年,省以2007年市縣資源稅決算收入為基數,實行基數返還。在此期間,當年從某一地區徵收資源稅額達不到2007年基數的,返還額以當年實際入庫數為限。
(三)各設區市也要以2007年縣級資源稅決算收入為基數,按照上述兩款政策,實行基數返還或上解,保持近期內各級財政既得利益。
(四)資源稅收入就地征繳、按分享比例入庫。從2008年1月1日起,地稅部門對資源稅就地征繳,按照本文規定的各級分享比例入庫。2008年已按原分享比例徵收入庫的稅款,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作相應調庫處理,在3月31日前調整完畢。
改革後補繳和退還以前年度的資源稅,一律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辦理。
(五)省和設區市因分享資源稅收入而新增的財力,主要用於轄區內資源勘探開發、生態恢復和環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省對市縣基數返還數額經審核確定後另行下達。
二、新建、擴建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增值稅收入體制調整
(一)政策內容
從2008年開始,經省級有關部門會審批准,將新建、擴建高新技術企業新增增值稅省級分享(10%)部分,全部下劃為設區市和擴權縣(市)級財力;將新建、擴建以本省農產品為原料、經省級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簡稱農業龍頭企業)新增增值稅省級分享(10%)部分全部下劃為縣(市、區)級財力,用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
(二)申報和認定
1、申報要求。申請返還新建、擴建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龍頭企業繳納新增省級增值稅的地區,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龍頭企業證書或檔案,相關企業新建、擴建證明,相關企業自2007年至申請年度的增值稅完稅憑證複印件。
2、申報主體。申報主體為設區市財政局、擴權縣(市)財政局,一般縣(市、區)申報材料由設區市財政局整理匯總後,統一上報省財政廳。
3、申報時限。自2008年起,每年度申報一次。申報單位應於次年3月1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相關材料。
4、認定程式。申報材料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省國家稅務局共同審核認定。同一企業只適用一項體制優惠政策。如同一企業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又是農業龍頭企業或重點產業支撐項目的只能申報其中一項。
(三)現行省對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體制不變,省通過財政結算落實體制優惠政策,並根據上述認定結果計算增值稅返還數額。
三、營業稅收入體制調整
現行省對下營業稅收入劃分體制不變,省通過財政結算落實體制優惠政策。即:從2008年起,省財政不再分享各縣(包括縣級市,不包括設區市轄區及一般開發區,下同)一般營業稅新增財力(省專享地方金融業務營業稅除外,下同),省以2007年省分享縣一般營業稅實際收入為基數,2008年及以後年度超基數部分省分成財力,通過財政結算返還給設區市和擴權縣(市),再由設區市返還到所屬一般縣(市)。
2007年各市縣一般營業稅收入基數審核確定後另行發文明確。
四、相關要求
(一)各設區市要認真落實省制定的各項政策,將省對下體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縣級。各設區市要按照省改革精神,制定對所屬一般縣的有關辦法,放大政策效果。請各設區市在4月底前制定相關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各縣(市、區)要科學安排省、市各項優惠政策返還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公教人員工資發放和政權機關正常運轉、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化解公共支出負債等,嚴禁用於樓堂館所等“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建設。
(三)各市縣要加強財稅管理,嚴格依法治稅。對於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人為混庫騙取利益的,一經查出,相應扣減稅收返還,並通報批評。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到2010年12月31日結束。
省財政廳 省發改委 省科技廳
省政府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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