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關於發布<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是河北省地稅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9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 主題分類:稅務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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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現將《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資源稅減免稅管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在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資源稅減免稅許可權在省人民政府。各級地稅機關受理、審核上報省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核查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條 資源稅減免審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對於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實、準確核算收入與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納稅申報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政策;
(四)審核實行終身負責制。各級地稅機關要建立健全減免稅檔案,對所屬企業申報資料及各級審核意見等必須留檔備查。
第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資源稅減免稅政策,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稅、免稅;不得無故拖延、積壓和拒絕為納稅人辦理減免稅。
第六條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經批准後執行。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經批准的,不得享受減稅免稅優惠。
第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於每年10月份受理資源稅減免稅事項。
資源稅減免稅款所屬期間為減免稅申請受理年度(含上年10月至12月),其他年度減免稅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資源稅減免。
(一)在開採和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對生產設備、設施和應稅產品造成嚴重破壞,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二)收入與成本、費用核算真實準確;
(三)能夠單獨核算減免項目的課稅數量及減免稅額度;
(四)能夠如實核算並報告各項災害及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事項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
1.納稅人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成立時間、經濟類型、法人代表、占地面積、生產面積、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能力(近年平均數)、職工人數、經營情況、生產銷售數據及企業高管當年年收入和職工年收入水平等。
2.企業納稅情況。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1月份至減免稅申請日上月的應納稅額、實納稅額及欠稅情況。
3.受災和意外事故情況。應分次說明受災或意外事故發生時間及損失情況。
4.申請減免稅理由、政策依據及申請減免的幅度或稅額。
(二)《資源稅減免申請審核表》;
(三)損失情況盤點登記及損失計算清單;
(四)評估機構出具的損失情況的評估報告;
(五)氣象和安監部門出具的氣象資料證明與事故證明;
(六)凡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中發生人員死亡的,需出據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七)企業財產投保、理賠情況;對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給他人造成損失並進行賠償的,要附有賠償證明;
(八)災害現場影像資料。
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減免稅資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第十條 減免稅審核必須按照規定流程與時限完成:
(一)辦稅服務廳諮詢服務崗收到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後,要進行案頭審核,確認其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諮詢服務崗要及時將紙質文書傳遞到管理崗,並製作《稅務文書領取單》交納稅人。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有關資料,並將收到補正資料的當天確定為受理日;
(二)自受理納稅人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管理崗要按規定程式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撰寫核查報告;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本級意見,簽字蓋章後,同申請資料一併上報縣級局;
(三)縣級地稅機關對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資料,應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至上級機關。擴權縣(市)局直接報送省地方稅務局,同時抄報設區市地方稅務局;
(四)市級地稅機關對縣級局上報的減免稅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上報省地方稅務局;
(五)省地方稅務局收到資源稅減免稅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由於特殊原因,受理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期,同時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納稅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請和享受減免稅期間,要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縣級地稅機關每年要對享受資源稅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檢查,凡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要逐級報告省地方稅務局,由省地方稅務局提請省人民政府作出撤銷其減免稅的決定,同時主管地稅機關要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予以處罰。
未按規定審核或弄虛作假造成減免稅錯誤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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