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關於《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是2014年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 來源:政商匯
現將《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和意義
自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以來,稅收征管運行平穩,征納秩序良好,各項工作基本落實到位,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釋、細化或明確的實際問題。為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最佳化納稅服務,規避涉稅風險,本著簡便高效、公平公正和有利於納稅人辦稅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在實地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二十條,主要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費扣減範圍、洗選煤折算率、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
(一)明確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和資源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法》第九條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及視同銷售不能合理確定計稅價格的情形,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二)明確運費扣減範圍等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第三款的規定:“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辦法》第四條對運輸費用的扣減憑據明確為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辦法》第三條明確應稅煤炭的計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三)明確折算率的確定原則和計算公式
為方便納稅人正確核算和申報計稅銷售額,《辦法》第五條規定了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以有利於減少財稅部門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
(四)明確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
為方便納稅人正確核算和申報計稅銷售額,《辦法》第十二條對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進行混合後銷售的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十三條對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銷售的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對於扣減憑證,《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者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三、其他重要規定
《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第十八條還就地稅機關如何建立本地煤炭價格監控體系、加強風險管理、加強協稅合作等方面做了規定和指引,以進一步做好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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