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恢復按規定稅額對鐵礦石徵收資源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於恢復按規定稅額對鐵礦石徵收資源稅的通知,稅務總局發布,國稅函發[1992]140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局關於恢復按規定稅額對鐵礦石徵收資源稅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2]1401號
  • 發布日期:1992-09-26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局關於恢復按規定稅額對鐵礦石徵收資源稅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國稅函發〔1992〕14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最近,冶金工業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出〔1992〕冶經字第476號《關於進一步理順鐵礦石價格的通知》,通知決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適當調整鐵礦石統一出廠價格,鐵精礦(含鐵品位62%)由每噸115元調整為135元。根據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財政部關於徵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復按規定稅額標準徵收鐵礦石資源稅(規定稅額見財政部(91)財稅字第022號所附稅額標準表及國家稅務局批覆各省的規定稅額標準)。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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