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 發布日期:1997-09-29
- 生效日期:1997-09-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發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1997-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專業經紀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立經紀人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註冊資金在三萬元以上;
(三)由兩名以上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發起;
(四)合伙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有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註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
(三)有五名以上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註冊資金在五千元以上;
(三)持有經紀資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紀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和經紀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經紀項目和委託事項;
(三)樣品的保管和檢驗;
(四)佣金和其他費用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五)契約的履行期限;
(六)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依法從事經紀活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二)提供客觀、公正、準確和高效的服務;
(三)向委託人及時準確的報告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四)妥善保管委託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
(五)按照約定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記錄經紀業務成交情況,並按規定登記存檔;
(七)收取佣金應當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依法繳納稅金和管理費用。
(一)超越核准的經紀業務範圍開展經紀業務;
(二)採取脅迫、欺詐、賄賂或者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三)偽造、塗改或者泄漏與經紀活動有關的檔案和憑證;
(四)兼職經紀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當事人委託,促成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經紀人收取佣金和其他費用,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