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發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第一條 為依法開展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和促進本省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各條中的“納費人”改為“採礦權人”。二、第二條修改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採礦權人繳納。”三、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採礦權人必須按照礦產品的實際銷售收入計算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額。”四、第四條修改為:“礦區範圍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礦產...
(1997年9月24日河北省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成所得...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 辦法修正案 一、各條中的“納費人”改為“採礦權人”。二、第二條修改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採礦權人繳納。”三、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採礦權人必須按照礦產品的實際銷售收入計算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額。”四、第四條修改為:“礦區範圍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
《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為加強礦產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一、第九條中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繳庫手續,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修改為“應當按規定辦理繳庫手續,全額上繳國庫”。二、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仍拒不繳納的,沒收未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第二次修正)一 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規定》第二條中的“計畫”修改為“發...
第三十四條 採礦權人不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或採取不正當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的,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附錄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地下水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河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礦產規劃)實施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
(詳細: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採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根據2014年9月26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明確12月1日起原油、天然...
對本行政區內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辦公地點:國土資源局四樓 行政職權:①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 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相關法律法規: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②《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邯鄲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河北省鄉(鎮)、村和個體採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河北省地方礦山企業礦長安全技術資格審查暫行辦法 河北省地質勘查登記管理辦法 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採礦登記管理辦法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山西省集體礦山...
冀國土資發〔2011〕41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2〕28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河北省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冀國土資發[2010]38號)已實行一年多,個別條文的規定現難以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為增強操作性,進一步規範非法採礦、破壞...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擬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局黨委的決定、決議,按照局黨委的要求,做好相關黨務工作。(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時間 1997.07.03 實施時間 1997.07.03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國務院決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用改革的辦法、創新的思路、法治的手段健全體制機制,為生態文明建設注入強大動力和活力,使綠色發展成為新的競爭優勢。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初步建成,...
《關於印發的通知》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3月20日。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河北省礦產資源勘查分區辦法》已於2012年3月2日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檔案全文 河北省礦產資源勘查分區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管理,最佳化礦產勘查...
將第三項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採礦權人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的統計”;(九)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以及”;(十)將第二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十一)將《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中的“國土資源部”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你院湘高法行(1995)2號請示收悉。關於河道采砂應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國務院1994年4月1日頒布施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河北省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是河北省為了規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鑑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檔案,結合該省實際,制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辦法。描述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鑑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
價款和出讓所得;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年報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山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由山西省政府於2010年發布的檔案。頒布日期 19941108 實施日期 19941108 文號 晉政發第58號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治縣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的礦產資源,並在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價款和採礦權價款,安排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等項目方面予以支持。按照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對輸出自然資源的自治縣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六條 在自治縣徵收的建設項目的耕地開墾...
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沒有設定對生態破壞補償徵收的費用,造成資源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不利於轉變發展方式。199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規定,對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投資者和礦業權人申請探礦權證、採礦權證,應繳納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7年7月3日簽發的命令。第222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所做的決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
參與全省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和中長期投資計畫的研究制定;管理省級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負責全省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管理國家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資金撥款,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擬定全省國有建設單位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管理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地質勘探費;參與審核核有財政...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算預決算審查;排污費使用管理;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算預決算審查;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撥付、監督;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糧食風險基金管理;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管理;糧食直補;預算編制和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