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於2013年5月30日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發布部門:河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05月30月
  • 實施日期:2013年07月01月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法律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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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法治河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民眾;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學用結合,普治並舉;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實行績效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
(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
(六)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七)推動依法治理工作;
(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對象,組織編印和發行全省統一的各類法制宣傳教育的教材。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法制宣傳教育機構,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
鄉(鎮)、街道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者考核,並結合司法、行政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實績考核,並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國家公職人員擬提拔使用的考查內容,推行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把法律知識列為考試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計畫。
學校應當通過課堂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多種方式,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國小校應當明確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定期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落實。
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衛生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十七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法制宣傳,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婦女和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開展對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站、文化站、農村夜校、遠程教育網、農村書屋、宣傳欄等途徑向村(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未達到驗收標準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挪用、截留、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下面簡稱《條例》)於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條例》出台進一步實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法制化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日,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60號公告公布該規定,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8年來,全省認真貫徹執行《若干規定》,積極實施“三五”、“四五”、“五五”普法規劃。特別是“五五”普法期間,廣泛開展了法律進機關、進單位、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進企業、進市場活動,深入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社區、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環境。《若干規定》為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規範和促進作用。
自1985年以來,中共中央連續批轉了六個五年普法規劃,全國人大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出六次決議,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均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要求。作為國家層面,就某一單項工作來說,黨委、政府、人大分別多次作出安排部署,這是不多見的,充分說明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改善民生、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司法水平等都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但我省的《若干規定》是1995年制定的,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面臨一些新問題,主要表現是:有的地方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看成“軟任務”,對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嚴;有的保障不到位,機構人員不健全,經費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有的存在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發展。特別是“六五”普法規劃和黨的十八大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為了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2012年10月以來,省人大內司工委、法工委、省司法廳對《若干規定》進行了認真修訂,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反覆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目標任務、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將《若干規定》修訂為《條例》。經省人大內司委、法制委、常委會多次討論、修改後,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條例》的出台,體現了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新要求,對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水平,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法制宣傳教育是政府主導下的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政府對這項工作的主導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實行績效考核。”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強調了政府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應起主導性的作用。
《條例》同時強調,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在政府主導下,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僅靠司法行政一個部門是無法完成的。因此,在立法中強調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共同參與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大普法格局。
《條例》明確了各部門各行業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職責,從十一條至二十二條中得到清晰體現。歸納起來有三個層面的涵義:一是要求本系統工作人員學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特別是對司法、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尤其要加強學法。二是具有社會事務管理權的部門如公安、民政、勞動、文化、新聞、出版部門,要結合本職工作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三是要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指導企業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職工學法、守法、用法。
三、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地位作用進一步彰顯
 自“一五”普法以來,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具體工作。這是全國和我省通行的做法。法制宣傳教育也是省政府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之一。為了進一步規範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確保工作順利有序開展,《條例》明確規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條例的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二)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三)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六)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七)推動依法治理工作;(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條例》的出台是司法行政部門的一件大事,也是一次推進工作的前所未有的機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一定要找準定位,明確職責,認清任務,不辱使命,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不辜負全省人民的期望。當前應抓緊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宣傳。宣傳好《條例》出台的背景意義,宣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原則任務、各部門應盡的職責等等,為《條例》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二是乘勢而上。《條例》出台正值法治河北建設啟動之際。法治河北建設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各個領域,關係立法、司法、執法各個方面,影響學法、用法、守法各個環節。法制宣傳教育是法治河北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充分認識《條例》出台對法治河北建設的重大作用和現實意義,抓住契機,應勢而為,把法制宣傳教育緊緊融入到法治河北建設之中,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以法制宣傳教育的新成效推進法治河北建設。
四、新聞媒體負有法制宣傳教育的義務
新聞媒體是法制宣傳的主要平台,也是公眾接受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通過媒體普法,效率高、成本低、覆蓋面廣。所以《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法制宣傳,履行好社會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新聞媒體必須承擔法制宣傳的社會責任,通過開設法制欄目、刊登法制公益廣告、創作法制文藝作品等形式,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和各類媒體需要進一步提高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力度。
五、公職人員學法考法成為法律制度
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我省已經堅持了十幾年。2002年,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本著以考促學、學用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激勵機制,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學習法律知識和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考核,進一步推進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的規範化、制度化。”對省管幹部的學法考試由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共同組織,每兩年進行一次。2012年12月,舉行了第七次全省幹部法律知識考試,11個設區市的廳級幹部、150多個省直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新聞、出版、科研等事業單位以及中直駐石單位的工作人員共4萬餘人參加了統一考試,全省共有60多萬名公務員分期分批參加了考試。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將長期堅持下去。
《條例》將領導幹部、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實績考核,並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國家公職人員擬提拔使用的考查內容,推行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考試、考核的對象主要是公職人員,包括領導幹部。其中關於“推行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規定是《條例》的一大亮點。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將成為領導幹部任職的前置環節,全省將逐步推行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任前考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以考促學,以學促用,切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把法律知識列為考試的重要內容。”特彆強調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法律知識將作為必考的內容之一,而且占到一定的比重,這對進一步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法律素質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六、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具體化
青少年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重中之重,《條例》對此作出了很多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計畫。學校應當通過課堂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多種方式,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中國小校應當明確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定期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落實。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條例》第十四條有以下幾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要列入教學計畫;二是教育行政部門是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三是學校是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的主體;四是學校要通過舉辦法律知識競賽、繪製法制手抄報、開辦模擬法庭、參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多種形式,對青少年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五是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六是法制宣傳教育要確保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七是各級各類培訓機構要承擔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定職責。這些規定對做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很重要的意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七、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得到法制保障
法制宣傳教育從其性質來看,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公益性社會事業。簡單地說,就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義務運用各種資源,公開、免費向公眾告知法律、法規和相應政策,社會公眾接受法制宣傳服務則是無償的。因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有相應的經費和宣傳設施保障。從長期的普法實踐來看,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不足、宣傳設施不完善是制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省委省政府對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多次提出要求,特別是在“六五”普法規劃中強調:“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各級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不低於人均標準0.04元。市、縣級在“五五”普法經費標準基礎上,要比照省級增長幅度,進行相應調整,按時足額到位,做到專款專用,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相關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有的地方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仍然沒有列入財政預算,有的雖然列入了財政預算,但不能足額撥付到位。因此,通過地方立法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宣傳設施建設的保障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同時,為了確保經費專款專用,《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挪用、截留、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依法追究責任。 ”該追究行政責任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八、健全法制宣傳教育機構實現有法可依
《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法制宣傳教育機構,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鄉(鎮)、街道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機構和人員是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礎。2010年,省委省政府轉發的“六五”普法規劃中已經明確提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日常工作。市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不少於5人,縣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不少於3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實踐證明,哪裡的機構和人員問題解決得好,哪裡的工作就相對比較好。關於機構和人員問題,從全省情況看,經濟發達地區好於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省直機關好於市直縣相機關,黨政機關好於企事業單位。解決機構和人員問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條例》的出台使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實現了法制化。在實施《條例》過程中,各地各部門各行業要因地制宜,落實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明確領導機構、辦事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在加強專門機構、專職隊伍建設的同時,還要加強兼職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建立法制宣傳教育人才資源庫;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講師團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全民普法中的積極作用;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建設,鼓勵國家公職人員、大中專院校師生、法律職業者、文藝工作者等加入志願者隊伍,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
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考核表彰實現法制化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未達到驗收標準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落到實處,完成各項任務要求,就必須進行科學、嚴格的考核監督,檢驗工作效果。
我省“六五”普法規劃明確提出:“建立考核評價、表彰激勵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完善考核評估運行機制,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表彰和獎勵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確立各項考核標準,開展年度和階段性檢查考核,切實促進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取得了明顯實效。為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檢驗力度,確保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法制宣傳教育檢查考核制度。不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或者履行未達到標準的,將負法律責任。
同時,《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及時表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下來,必將進一步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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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施行,標誌著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條例》是在總結和肯定我省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取得豐碩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新時期法治建設需要,對原有《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強化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剛性要求,提高了法制宣傳教育的權威性,更加契合當前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際,必將進一步推動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為法治河北建設提供強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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