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出版活動的規定

《河北省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出版活動的規定》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於1987年9月6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出版活動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冀政[1987]96號
  • 發布日期:1987-09-06
  • 生效日期:1987-09-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保護和發展音像出版事業,淨比音像市場,發揮錄音錄像出版物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就我省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出版活動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凡未經國家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音像出版、復錄加工活動都屬非法,均屬取締之列。經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和復錄加工單位的違章違法活動也必須立即停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二、下列情況均按非法出版物或非法行為論處:
(一)無出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出版的音像出版物。
(二)未經原出版單位授權或同意,擅自盜版和商業性復錄、出版、發行、公眾放映音像出版物。
(三)音像出版物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音像出版單位超越批准的出版範圍出版音像出版物。
(五)音像出版單位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音像製品,未經主管單位批准,並報縣級以上(含縣級)音像管理機關核准並發給準印證(準印證發放方法由省廣播電視廳另行通知)的,亦視為非法音像出版物。
三、凡屬非法音像出版物,一律禁止翻錄,停止銷售,並主動將其清理上繳所在地縣以上(含縣)音像管理機關消磁。對翻錄、銷售非法音像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處分,對直接責任者或領導者給予行政處分。對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沒收外,還應視不同情節,加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的罰款,並責令按翻制數量賠償原出版單位的經濟損失。沒收的非法收入和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四、對從事非法音像出版活動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含縣級)音像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並實施。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向上一級音像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對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訴或起訴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五、對出版、復錄、發行(銷售、租賃)、放映反動、淫穢和其他非法出版物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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