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決定》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09-16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09-16
- 生效日期:1987-09-16
【發布單位】82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6
【生效日期】1987-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6
【生效日期】1987-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決定
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決定
(1987年9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當前我省非法出版活動猖獗,對民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極大,嚴重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對非法出版活動必須給予嚴厲打擊。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嚴禁一切非法出版、發行、印刷、錄製、販運、經營、銷售活動。
(一)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版、發行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
(二)任何國營、集體、個體印刷(裝訂)廠,均不得承印(裝訂)非法出版物。
(三)未經國家音像管理機關批准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音象翻錄加工活動。
(四)任何國營、集體、個體發行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販運、經營、銷售非法出版物。
(一)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版、發行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
(二)任何國營、集體、個體印刷(裝訂)廠,均不得承印(裝訂)非法出版物。
(三)未經國家音像管理機關批准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音象翻錄加工活動。
(四)任何國營、集體、個體發行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販運、經營、銷售非法出版物。
二、對委印、承印、翻錄、販運、經營、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所得外,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註冊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或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決定公布後,凡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發行的出版物,應依法一律在出版物上註明出版單位、所在地區、登記字號,未註明或註明不確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論。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決定製定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