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1.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1.01.30
- 實施時間:1991.01.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隨著“掃黃”鬥爭的深入開展,製作、販賣、傳播、走私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擊。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動仍然比較嚴重。突出表現是:已經明令查禁的宣揚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動內容的出版物,經改頭換面,重新出籠;有的已被撤銷的出版單位還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個別出版、發行單位,繼續違反出版管理規定,出賣書刊號,大量出版、征訂、發行有害書刊;有些印刷廠見利忘義,違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為了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了《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投機倒把罪論處;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但是,這一重要的司法解釋頒布以來,有些地方還沒有認真執行。許多已經構成犯罪的案件,沒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罰代刑的情況還很嚴重,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打擊,繼續從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動。這個問題不解決,不僅不利於“掃黃”鬥爭的深入進行,而且會危及前一階段“掃黃”的成果,甚至會使制黃、販黃的濁流捲土重來。
現再次重申: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務必嚴格執行高法、高檢《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關於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構成投機倒把罪的數額標準,在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之前,仍按高法、高檢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和高法、高檢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執行。對於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決不能只由行政部門罰款了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應及時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高法、高檢的通知,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予以懲處。對於從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單位,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堅決糾正和防止“有案不查、立案不結、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的現象。要抓緊處理一批大案要案,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擴大宣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把“掃黃”鬥爭進一步引向深入。
以上通知,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
1991年1月30日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節錄)
三、關於投機倒把罪的幾個問題
(二)關於如何認定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問題
“情節嚴重”是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認定“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的數額或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為起點,並結合考慮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於追究投機倒把罪的數額起點不宜規定太死,應本著既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又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掌握的原則,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非法經營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同時,應結合考慮其他嚴重情節,例如:多次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影響很壞的;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引起民憤的,等等。
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投機倒把“數額巨大”。
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項主要內容。
以上所提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都是供參考的數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機關可參照上述數額,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應掌握的數額標準。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節錄)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進行投機倒把活動,一般以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或者非法獲利數額達到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經濟犯罪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列數額意見,提出本地區具體數額標準。並在辦理案件中,將本地區確定的數額標準和單位投機倒把的其他構成條件結合起來考慮,決定是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