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鞏固和擴大“掃黃”成果,堵截非法出版物的源頭和流通渠道,淨化書報刊、經營像市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通知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3]59號
- 發布日期:1993-04-07
發布通知:,事件詳細:,
發布通知:
【生效日期】1993-04-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通知
(重府發〔1993〕59號1993年4月7日發布施行)
事件詳細: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鞏固和擴大“掃黃”成果,堵截非法出版物的源頭和流通渠道,淨化書報刊、經營像市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鞏固和擴大“掃黃”成果,堵截非法出版物的源頭和流通渠道,淨化書報刊、經營像市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出版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和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協作出版、代印代發。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
二、非出版單位編印、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圖書和音像出版行,須報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縣級以上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核准發給準印證;內部報刊須報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市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審批並發給準印證。違者視為非法出版活動。
三、凡從事書報刊和音像品等出版物印刷的企業,必須持有省、市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核發的書報刊印刷許可證,並履行出版物準印手續,方可印製,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
四、宣場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以及非法出版的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一律禁止出版。違者應一律查禁。
五、凡從事書報刊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核發的書報刊、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按照核准登記的地點、範圍、方式經營。禁止銷售非法版物。
六、圖書、報刊零售書店(書攤、書亭)和書刊2級批發單位,只能從國有新華書店、古舊書店、外文書店、出版社、期刊社、由局(限期刊)進貨;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和個人,只能從國家音像出版社和具有音像製品批發權的單位進貨,不得從其它渠道進貨。
七、車站、港口、機場、郵局等運輸傳遞環節要大力配合查處非法出版活動的工作。在運輸傳遞過程中發現非法出版物時,應立即與當地新聞出版或文化管理、廣播電視部門取得聯繫,並為有關部門查處提供方便。
八、對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經營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由各級新聞出版(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沒收違法禁出版物,並處以出版物或銷售物總定價5倍以內的罰款;情節較重者,停止整頓、吊銷證照;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凡進行非法出自動、印刷、複製和經營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活動,並主動到當地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交待違法事實,接受處理。對主動交待和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或免予處罰;對隱滿違法事實拒不較待、藏匿、轉移違禁出版物或繼續從事非法出版、經營活動者,一經查出,要從重處理。
十、對制止和檢舉揭發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和對拒絕、陰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一、重慶市新聞出版局是我市書報刊、音像及印刷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通告;公安、工商、文化、廣播、電視、包裝、城管、稅務、鐵路、公路、港口、民航、郵電等部門要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經營活動。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