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告

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鞏固前一階段“掃黃”工作的成果,現就堅決打擊非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或經營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以下簡稱出版物)活動的有關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告
  • 發布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年1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月28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告
(1992年1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鞏固前一階段“掃黃”工作的成果,現就堅決打擊非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或經營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以下簡稱出版物)活動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國家註冊登記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
二、印刷、複製單位均不得承印或複製非法出版物。未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不準從事音像製品複製加工活動。
三、單位和個人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新聞出版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非法出版物。
四、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或經營非法出版物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並於九九二年三月一日前主動到當地公安、新聞出版、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登記.交待違法事實,上繳全部非法出版物(含成品、半成品、圖版等)和非法所得,接受教育和處理,凡主動交待、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或免予處罰。
五、本通告發布之後,仍繼續進行非法出版活動的,一經查出,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或經營非法出版物的;
(二)發行或經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盜用國家註冊登記的出版單位的名稱、社號、版號、刊號、書目,翻印、複製出版物經營的;
(四)參與製作、翻印、翻錄和經營內容反動、淫穢、色情以及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出版物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購置設備,從事出版物製作活動的;
(六)無證、照或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的;
(七)為非法出版物進行廣告宣傳的。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除按照規定給予處罰外,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六、打擊非法出版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一旦發現非法活動,要敢於制止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對制止和檢舉揭發的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檢舉揭發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七、全市各級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要積極宣傳本通告,並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片包乾、層層負責”的原則,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發動民眾投入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鬥爭。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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