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通過過程,檔案全文,

通過過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2〕第 4 號
《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正譜
2022年10月31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提高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了應對地震、洪澇、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的用於居民應急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功能的安全場所。
  第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平災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機制,將應急避難場所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及時協調解決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地震、人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維護和運行所需經費,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應急避難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意識,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人口數量、建築密度、災害類型等因素,以及鄉鎮(街道)、社區(村)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需求,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類型、數量、用地面積、總體規模和規劃布局,形成功能完備的應急避難場所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或者擬建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場所,按照規劃和標準統一建設或者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與建設的需要,科學劃分避難宿住、應急供水、應急供電、應急醫療救護、應急排污、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指揮等功能區域,配置應急避難設施設備,設定相應的標誌標識牌。
  第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的名稱、位置、面積及可容納人數、配套設施設備、功能區劃分平面圖、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報送當地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避難場所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資料庫,及時更新數據,並向社會公眾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面積及可容納人數、設施、功能區劃分平面圖等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城市交通幹道和汽車站、火車站、捷運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設定應急避難場所位置指示牌,指示應急避難場所距離、方向和路徑;在應急避難場所服務區域內的居民區、商場、超市、活動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設定避難路線圖等引導性標誌標識牌。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其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日常維護與管理主體。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與維護制度,建立管理維護檔案,記錄日常管理與維護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避難建築物、避難設施設備和標誌標識牌的檢查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並採取措施保持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通暢。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和標誌標識牌。
  第十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用政府儲備、市場協定儲備以及場所自行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儲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基本生活物資、基本醫療物資、疏散安置用具等物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服務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應急避難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標誌標識牌設定、維護管理、應急啟用預案編制及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啟用與關閉
  第二十一條 根據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對工作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啟用決定並發布啟用公告。
  啟用公告發布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並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緊急情況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根據避險需求,立即開放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二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應急疏散安置工作機構,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避難人員登記,設定應急棚宿區和物資供應點,保障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建立臨時醫療點,為避難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工作;
  (三)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供水、通信需要;
  (四)配置臨時應急廁所和垃圾污物回收設施,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五)組織協調運輸力量,做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六)維護應急避難場所治安管理秩序;
  (七)組織動員志願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志願服務活動;
  (八)其他需要保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已有應急避難場所不能滿足安置需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徵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應急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使用應急避難場所並組織避難人員有序撤離。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對場所進行清理,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檢修維護,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和建設需要劃分功能區域,配置應急避難設施設備,設定標誌標識牌的;
  (二)未及時、準確報送應急避難場所信息的;
  (三)未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維護職責的;
  (四)未做好物資儲備工作的;
  (五)未及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以及未做好相關配合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或者標誌標識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