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管理規範》是2014年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地震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管理規範
- 標準號:DB11/T 1044-2013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20日
- 所屬地區:北京市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管理規範》是2014年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地震地方標準。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管理規範》是2014年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地震地方標準。...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了應對地震、洪澇、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的用於居民應急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功能的安全場所。第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
用作室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必須依法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抗震設計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抗震設計規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第三章 日常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由產權...
用作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防要求和相關設計規範。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經竣工驗收移交給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後,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和開發區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的地震環境和防震減災工作目標任務,將防震減災科學普及工作納入規劃和計畫,建立健全防震減災科學普及工作體系、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完善和規範各級防震減災科學普及網路,提高全民防範意識,...
(5)組織實施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根據地震災害實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民眾避震疏散,決定啟動停工停產停課等防範措施。(6)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回答社會公眾諮詢,加強社會輿情引導,平息謠傳、誤傳。五、應急回響 特別重大...
第十五條 支持開展閩台之間地震科技交流與合作,推進雙方地震監測台網的聯網聯測,加強台灣海峽海域地震監測、預測工作。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國家或者市地震安全性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地震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該建設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工作,鼓勵、引導、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學校操場和公共體育場等可以作為臨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圍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破壞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第三十六條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完善指揮技術系統、...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負責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並按照規範設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震應急決策、指揮、預警、處置、回響、善後等各項工作機制。第二十條市地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選址、可行性論證、設計的依據和必備內容。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抗震規範、要求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對建設...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的要求和施工規範,保證監理工程質量。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內容。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重點監視防禦區或者新建開發區、大型廠礦企業的地震小區劃工作,制定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小區...
第十九條建設地震監測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與標準,保證工程質量。鼓勵利用廢棄或者閒置的油井、礦井和人防工程等設施建設地震監測台( 站) ,相關設施的產權人應當給予支持。第二十條地震監測台網不得擅自中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
第二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技術規範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委託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對地震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參與地震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參加抗震救災志願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和規範防震減災工作,提高全社會預防和應對地震災害的綜合能力,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