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 類型:政策檔案
  • 發布時間 :2016年9月8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精神,培育和發展我省住房租賃市場,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一、工作目標
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積極培育市場主體。
1.發展住房租賃企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允許各種經濟成分、各類投資主體發起設立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住房租賃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可將房屋(住房)租賃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經營範圍可為住房租賃經營,按規定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支持政策。
2.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探索發展租賃型的養老地產、旅遊地產等跨界地產。
3.鼓勵個人、房屋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充分發揮房屋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在住房租賃信息採集和租賃服務方面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住房租賃經營。對合法改造房屋用於出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相應的便利,對違規裝修、違規合租等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制止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實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2.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針對住房租賃企業的融資需求,加快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最佳化信貸辦理流程,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開發建設並持有經營租賃住房的企業,依據其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給予較長期限、優惠利率貸款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庫存商品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符合相關規定的,金融機構可視情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或房地產開發貸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等,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探索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3.完善供地方式。鼓勵市、縣政府盤活城區存量土地,採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各地應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畫和住房用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4.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推行新建住宅全裝修,鼓勵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實施選單式裝修。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義分割出售,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各地要制定支持商業用房等改建為租賃住房的具體政策,加強部門協調,最佳化辦理流程。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出租住房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鼓勵既有建築按照設計規範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規定進行改造後出租,並享受國家和省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支持政策。
5.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要為住房租賃企業註冊登記、企業增加經營事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簡化辦理手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後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6.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處理好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之間的關係。按照市場導向、梯度保障、動態調整、兼顧公平的原則,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具體的準入條件、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租賃補貼發放範圍逐步擴大至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證持有人等群體。鼓勵市、縣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要建立考評機制,按照績效完成情況撥付管理費用。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三)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1.完善租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制度,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係。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和契約網上籤約,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契約網上登記備案。建立完善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進信息共享,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2.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加強房源信息盡職調查和發布管理,強化中介服務明碼標價,提供規範的居間服務,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各地要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管理,將備案機構信息向社會公開並及時更新,引導民眾選擇有營業執照、已備案的中介機構服務。
3.規範住房租賃行為。出租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並按時繳納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管理負總責,要明確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機構和科(處)室,充實人員力量,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推行住房租賃格線化管理。
(二)強化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倡導先租後買、先小後大、先舊後新梯級消費的住房理念,積極引導公眾樹立理性住房消費觀念。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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