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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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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
定州、
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精神,規範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河北經濟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各級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著力營造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著力轉變政府職能,以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為重點,深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按照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分步實施,統籌推進。從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種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規範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二、明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內容
(一)審查對象。全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均應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並最終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部門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台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各地各部門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定審批程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
三、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常務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政府常務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省物價局、省法制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指導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宣傳培訓、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推進制度不斷完善。各地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序開展。各地各部門要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二)明確審查職責。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認真開展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省政府和省各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自2017年1月1日起,市、縣(市、區)政府及所屬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以各級政府暨辦公廳(室)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檔案起草牽頭部門在檔案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檔案一併提交本級政府審議。以多個部門名義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將審查報告與檔案一併送至其他部門會簽。以單獨部門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檔案,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自我審查。
(三)有序開展存量清理。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規範方案,對現行政策措施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儘快廢止;對以契約協定等形式給予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可設定過渡期,逐步清理和廢止;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評估完善。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後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應定期開展相關檔案清理工作,同時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一)健全市場競爭規則。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二)完善守信機制。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各級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各級政府的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契約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健全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加強培訓和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活動,統一廣大幹部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增進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理解與運用,精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要加強工作督導,指導各地各部門順利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培育公平競爭文化,為我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強化監督和問責機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評、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依法查實後要作出嚴肅處理。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受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