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亞法

沙里亞法規一般指本詞條

沙里亞法( الشريعة al-Shari‘ah law):阿拉伯語音譯,原意為“通往水源之路”,意為“宗教的規定的一切",好像一個口渴的人需要水一樣,是必須的。引申為“應該遵循的正道和常道”。又稱“沙里亞”( الشرع al—Shari‘) 。即“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宗教法的總稱。指《古蘭經》中所啟示的、可靠聖訓中所解釋的安拉所有的命令和訓誡,為每一個穆斯林必須遵行的宗教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沙里亞法
  • 外文名:al-Shari‘ah law
  • 原意為:通往水源之路
  • 又稱沙里亞
  • 引申為:應該遵循的正道和常道
  • 宗教:伊斯蘭教
  • 依據:《古蘭經
沙里亞法的概念,與某些宗教的共同性,沙里亞法的特點,宗旨,派別,沙里亞法現實影響,實際執行情況,時時投身吉哈德,引入與爭議,

沙里亞法的概念

“沙里亞法”,亦指稱教法的實體體系。其概念源自《古蘭經》,如“我(安拉)給你規定了事情的法規(沙里亞),你應當遵守之,不要順從無知者的私慾。”(45:18)“我(安拉)給你們中的每個(民族)制定了一種法規(沙里亞)和制度。如果安拉意欲,他必使你們變成一個民族。但他把你們分成許多民族,以便他考驗你們能不能遵守他所賜予你們的法規(沙里亞)和制度。”(5:48)
伊瑪目安薩里據《古蘭經》有關經文(5:48)認為:沙里亞包括繼承、“哈德”刑罰(即固定刑)的律例和命令、禁止的律例。其相關學科的“菲格亥” ( الفقه Fiqh,教法學),有時亦作為“沙里亞”的同義詞使用,而教法淵源學( اصول الفقه Usul al-Fiqh),有時亦作Usul al-Shar‘(الشرع اصول) (Shar‘與Shari‘ah同義),足見教法與“沙里亞”的淵源關係。
穆斯林學者對此內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穆斯林學者認為,沙里亞法系指安拉的誡命,為伊斯蘭教法的總稱,因其源自安拉的啟示,故又稱“天啟大法”。在教法體系方面,穆斯林學者很少使用“沙里亞”這一概念,但也有一些學者視沙里亞法與伊斯蘭教法為同義詞,交替使用。
根據伊斯蘭教曆史,早期穆斯林的著述中往往將“沙里亞”和“菲格亥”二者混為使用。中近代穆斯林學者提出,沙里亞包含安拉的全部啟示,原則上不能更改和增刪,有些雖未收入伊斯蘭教法,但同樣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穆斯林也必須遵行。而成文的伊斯蘭教法實體,稱之為“菲格亥”,內容有限,僅為安拉啟示的一部分,故區別相稱。
遜尼派穆斯林學者認為,“沙里亞”是判斷世人行為或善或惡的依據,這一標準即是安拉啟示 的“沙里亞”一詞。並對“沙里亞法”做了詳盡的內涵和外延的解釋。沙里亞包括《古蘭經》、可靠的聖訓、歷代大眾學者的“公議”(الاجماع 伊智瑪爾)、各種“類比”(القياس 格亞斯)中所制定的一切法規,還包括其他“侯昆”原則,如“伊斯提哈桑”(الاستحسان 選優)、“麥薩利哈”(المصالح المرسلة 公益)、“歐拉夫”(العرف المستقر 慣例)、“聖門弟子語錄”等所制定的法規。

與某些宗教的共同性

與猶太教、基督教的天啟法規和制度有兩處共同點。
1)信仰相同:即都信仰有一個偉大全能的造物主,是宇宙的主宰,是永生不滅的。
2)導人向善:如教導人忠誠守約、言行一致、不為非作歹等。

沙里亞法的特點

1)神聖性:相信其是來自安拉的啟示法度,與人為性相區別。
2)不變性:其立法原則主要來源於《古蘭經》和聖訓,故其根本性的宗教律法輕易不得更改。
3)全面性:對人類所有的生產生活都進行了規定,有著龐大的法學體系。
4)精確性:有嚴格的立法程式和執行方式。
5)現實性:關注時代變遷和人文不同,因時制宜、因地制宜。
6)兩世性:將人今世守法的程度跟後世的報應聯繫起來。

宗旨

1)滿足個人的心理、思想、倫理的需求,維護人的信仰、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2)促進社會群體的和諧、安寧和發展。
(蘇伊真)

派別

現時,沙里亞法規有以下五個派別:  (1) 哈乃斐學派 (2)罕百里學派 (3)賈法里學派 (4)馬立克學派 (5)沙斐儀學派

沙里亞法現實影響

實際執行情況

19世紀之前,大部分伊斯蘭教的學者學習伊斯蘭教法並套用為法律理論的基本原則,他們既是學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蘭國家亦沒有律師這回事,律師的權力交由當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辯護,一切案件最終都交由法官裁決,速審速罰,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至令雙方日後留下積怨,保障穆斯林社會和諧為主。
只是,在真實情況中,大多數穆斯林政權都只會執行有利其政權統治的法律,對其政權不利(家族或獨裁世襲統治)的敏感法律(對於當時政權不利的法律)則普遍不採用。一些地方實行伊斯蘭教法時,規定僅適用於穆斯林,例如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主要法律體系是英美法系,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只限於個人和家庭事務,如婚姻、繼承、離婚、叛教,改宗和監護權,及處罰違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不過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為穆斯林的訴訟對方提交伊斯蘭法庭處理);亦有一些地方規定伊斯蘭教法同樣適用於當地的非穆斯林;伊斯蘭教法的具體適用對象及涵蓋範圍視乎當地法律而定。

時時投身吉哈德

在西方世界,“沒有一個詞像吉哈德(jihad)這個詞一樣,被到處使用並濫用,成為以伊斯蘭教之名實施的暴力和恐怖行動的普遍象徵符號。”“將吉哈德與恐怖主義互換,不僅是不準確的,而且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與西方評論家們一成不變地引用這一詞語時的單一理解相比,全球穆斯林對於吉哈德這一概念的認識有相當大的差別。”
在原本的意義上,穆斯林時時刻刻都在吉哈德——為真主之道而發動聖戰,並稱之為是同自負、自私、貪婪和邪惡作鬥爭。“在調查的四個阿拉伯國家黎巴嫩科威特約旦摩洛哥)中,對吉哈德最多的描述是‘對真主的義務’,‘神聖的義務’或‘敬拜真主’,沒有一個詞提及戰爭。”
雖然《古蘭經》允許穆斯林開展防禦性的戰鬥,但同時“強調應該把和平而不是暴力和戰爭作為準則。允許與敵人作戰被納入對和平的強烈要求這一框架之內:‘如果他們傾向和平,你也應當傾向和平,應當信賴真主。’(8:61)以及:‘如果他們退避你們,而不進攻你們,並且投降你們,那末,真主絕不許你們進攻他們。’(4:90)。從最早的時候開始,伊斯蘭教就嚴格禁止殺害非戰鬥人員以及婦女、孩子、僧人和拉比,除非參與了戰鬥,否則他們是被豁免的。”
在當代穆斯林社會,吉哈德含義廣泛,“它被用來描述為了美好的有道德的生活、為了履行家庭責任、為了淨化鄰里關係、與毒品鬥爭或是致力於社會正義的個人的奮鬥。”當然,吉哈德也被用於號召解放戰爭、抵抗運動甚至從事恐怖活動。“不過,非常有必要強調的是,對穆斯林來說,無論吉哈德意味著靈魂的戰鬥還是刀劍的戰鬥,都應該是正義和道德的戰鬥。吉哈德一詞只有積極的正面的內涵。這就是說號召恐怖主義的吉哈德本身不僅要冒開罪許多穆斯林的風險,而且無意中也許會讓極端分子失去他們以死相求的道德優越感。”
“在全球最大的以穆斯林人口為主體的國家印度尼西亞,許多譴責恐怖主義的人都以人道主義或是宗教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比如,一位婦女說‘殺一個人和殺整個世界的罪過一樣’,這是將《古蘭經》第5章32節換了個說法。”更多人的則引述“這不符合真主的法度”、“真主不喜歡謀殺者”等宗教原則作為理由。“而那些認為9·11事件是正當的人卻是以“政治上的不滿”而非宗教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答案。”
如果說穆斯林世界確有極端派、激進派,那么這些人在龐大的穆斯林總人口中只占極小的比例。蓋洛普在構成全球穆斯林人口的80%的10個穆斯林國家的民意調查表明,認為“9·11”恐怖攻擊正當的,僅占總人口的7%,而這7%之中,僅有13%的人認為對敵國平民發動攻擊是“完全正當”的。
靈性的精神地圖
穆斯林對待信仰的這種態度,在今天的西方人看來,是“落後”甚至是愚昧的表現。例如,蓋洛普的《2006今日美國》調查顯示,54%的美國人認為穆斯林的宗教信仰過於極端。這並不奇怪,因為在當代西方,宗教信仰僅僅成為一種點綴。88%的法國人都口頭承認信仰羅馬天主教﹐但經常在星期日進教堂禮拜的人不足5%,60%的信徒說“從來沒有進過教堂”。在英國只有28%的受訪者認為宗教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數百年來,人們一直認為美國與歐洲相比歷來有更為強勢的基督教信仰,但是2007年的民意調查發現,美國的基督教也同歐洲一樣走向衰敗。美國宗教信仰特徵調查委員會對5.1萬名美國居民進行抽樣調查,與15年前的同樣調查數據相比,出現明顯變化。自稱“沒有任何信仰”的人占14%,35歲以下的年青人,有23%的男子和18%的女子承認與任何宗教團體沒有來往,天主教信徒中有43%的調查對象說不參與任何教會活動。
很多西方人可能對穆斯林禮拜的次數感到吃驚。”但在穆斯林心目中,這是“靈魂的五次小小的進餐”,“這讓他們感到更接近真主”,何況在今世,也給他們帶來了直接的利益:“在7個穆斯林人口占多數的國家,絕大多數受訪者表示,禮拜極大地幫助他們克服個人的焦慮。”
今天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對於放任欲望的"現代人”,少吃一餐飯,都是難以忍受的,每年30天晝間不吃不喝,還要放棄性行為,禁止任何罪惡,這無疑是不可思議的怪現象。然而對於虔敬的穆斯林,這段“約束身體和進行精神反思的時間”,是來自於真主的“定製”,是永恆後世遠離火獄的“盾牌”。並由此引導信徒和現代化的生活劃清界限。
穆斯林積蓄財產,一生中去麥加聖地朝覲一次,也被視為信仰的一部分。在虔誠的穆斯林看來,朝覲是提升道德,淨化靈魂的重要舉措。“每年超過200萬的信仰者從世界各地來到這個先知穆罕默德降生和首次獲得真主啟示的地方。男性和女性換上象徵純潔、團結和平等的戒衣,共同參與到再現重要宗教事件的儀式當中。那裡沒有隔離。朝覲過的穆斯林描述了200萬朝覲者一起讚頌真主的不可思議的體驗,人人平等,進入神聖的場所,與超越他們自身的存在相聯繫。
伊斯蘭國家,受到伊斯蘭法規範的不只穆斯林齊米亦包括在內。另外傳統上,伊斯蘭不承認“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說法、並把放棄沙里亞視為一種叛教的行為。伊斯蘭教法涵蓋人民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政治、經濟、銀行金融業、商業法、契約法律、性別、婚姻,和社會問題,但大體分為兩大部分:
  1. 伊巴達提: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
  2. 麥阿麥拉提: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引入與爭議

2008年2月,當任英國坎特伯里大主教羅萬·威廉士博士(The Most Revd Rowan Williams)在公開演說中希望英國和基督教社會引入部分沙里亞法規解決涉及穆斯林的法律問題,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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