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里亞政體

沙里亞政體

沙里亞政體,伊斯蘭教法確認的政治體制之一。阿拉伯語音譯,意為“以沙里亞為基礎的國家政權”。即國家政權必須符合沙里亞的精神,國家元首(即哈里發、素丹、埃米爾等)亦必須遵循伊斯蘭教法治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沙里亞政體
  • 屬性:政治體制之一
  • 意為:以沙里亞為基礎的國家政權
  • 國家元首:即哈里發、素丹、埃米爾等
來源,歷史變故,政治理念,

來源

約於9~10世紀,由阿拔斯王朝遜尼派教法學家們所提出,後為歷代伊斯蘭王朝的統治者們所接受,成為一種慣例。教法學家們提出此說,意在為伊斯蘭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提供一種權威的理論根據,以調和日益封建化、世俗化的國家政體同神聖律法的矛盾,強調神聖的沙里亞的普遍適用性。

歷史變故

但自伍麥葉王朝(66l~750)以後,國家元首雖仍稱哈里發,其職能已不同於早年的哈里發,其國體亦明顯有別於麥地那政教合一的政體。為了捍衛伊斯蘭教義的神聖性、純潔性和連續性,教法學家們後來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哈里發學說,就哈里發的資格、職能、產生辦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則規定,認為哈里發作為“安拉之公僕”,必須尊重伊斯蘭教法,只能在沙里亞容許的有限範圍內行使其權力。這些權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權,包括頒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規、確定國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這些行政立法在理論上皆被視為對沙里亞的一種套用和補充,不能有悖於沙里亞的精神。教法學家們認為,沙里亞政體是對君主專制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只是一種道義上的限制,封建君主只要在名義上宣布忠誠於沙里亞,即可合法地行使其權力。歷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為據來頒布行政法規,如著名的《奧斯曼帝國法規》。近代以來,還經常據此頒布政令和法規,限制沙里亞法院的司法權,並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對教法的實體加以修訂。

政治理念

這種政治理論認為,沙里亞系安拉所頒布,為一部先在的、永恆的律法,而國家政權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僅僅是為了實施安拉之法度、維護穆斯林民眾現世與來世的幸福而組成的一種社會共同體(即烏瑪)。故唯有以神聖律法為基礎的國家政體才符合伊斯蘭的精神,其楷模即由穆罕默德所開創的麥地那政教合一的政體,亦即正統哈里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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