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聖訓的運用上,該派認為只有先知眷屬傳下來的聖訓(包括阿里的言行),才能成為立法的依據;一切有關教法的規定必須要依據當代伊瑪目的判斷,只有在無經、訓根據,而伊瑪目又不在的情況下,才允許教法學者按自己的理智和穆斯林的集體利益創製法例。他們不認為可以運用“類比”制定新律例,但基本上承認先知門弟子的一致意見作為“公議”的原則,創製教法。該派的教法學主張及其傳述的聖訓,受到什葉派的重視,是後來的
十二伊瑪目派和
伊斯瑪儀派教法學的基礎。該派著作有賈法爾的學生賈比爾·本·哈彥的《論文會集》,其中包括賈法爾的數百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