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沅江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沅江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是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沅江市審計局實際所制定的會議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沅江市審計局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 發布單位:沅江市審計局
規章全文
第一條 為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審計業務會議是指審計機關內部審定審計(審核)項目和審計事項的會議。
第三條 下列審計(審核)項目應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二)上級審計機關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大審計項目;
(三)鄉鎮場街道黨委(工委)書記和市直重要部門、單位正科級正職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重大基建審計項目(送審金額200萬元以上)
(五)其他重要審計項目。
第四條 下列審計事項應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一)審計中查出違法違規問題性質比較嚴重或對違法違規問題處理處罰收繳金額達2萬元及以上的審計事項;
(二)統一組織的行業審計或專項資金審計工作方案;
(三)需要對外公告審計結果的審計項目公告事項;
(四)審定審計複議、審計聽證決定;
(五)發現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需將有關責任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機關處理的事項;
(六)需審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以外比較簡單的審計項目和審計事項,可以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局長或委託分管業務的副局長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下可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參加審計業務會議的人員由分管業務的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審計師、審計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審理覆核人員組成。
小型審計業務會議由審計組所在部門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參加人員為審計組成員、總審計師、審理覆核人員。
第七條 審計業務會議審議和決定如下事項: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恰當;
(二)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四)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五)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六)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適當;
(七)審計評價、處理處罰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八)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九)審計的有關事項是否需要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十)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是否需要專題向市委、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十一)其他需要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應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議的審計項目和審計事項,在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經分管局領導和審計組所在部門提議,或經審理覆核部門提議召開審計業務會議。
第九條 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審計事項或發現重大違法違規線索,審計組應及時向局長報告並提議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召開審計業務會議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申請部門或申請人填制審計業務會議審批表;
(二)審計項目分管領導和總審計師以及分管業務的副局長分別簽署意見;
(三)局長審批。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辦公室和業務部門共同籌備。業務部門應於會前準備好列入業務會議審議項目的審計資料;專職審理覆核人員應準備好列入業務會議審議項目的審理覆核意見。以上資料由業務部門收集並分送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會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計組組長(或主審)介紹審計情況,匯報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二)專職審理覆核人員介紹審理覆核情況,發表審計審理覆核意見;
(三)與會人員發表審議意見;
(四)總審計師發表審計審理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作出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會議由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記錄,並根據會議記錄起草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主持人報局長審定後簽發。
審計業務會議紀要由審計項目所在業務部門作為結論性材料歸入審計檔案。簽發審計文書時,必須附審計業務會議紀要。
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業務會議的決定,修改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
第十四條 小型審計業務會議的審批程式和會議程式可適當簡化,但應形成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作為結論性材料歸入審計檔案。
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需經小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並修改後,送被審單位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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