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江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是江西省科學技術廳起草的檔案。

徵求意見稿
江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江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贛府字〔2021〕57號)等檔案精神,促進江西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制度,原則上每年組織對省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價。省新型研發機構自認定起,以三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
第三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營、科研、產出和效益等。按照基本運營情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產業化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評價體系,突出創新質量和創新貢獻。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採取現場評價的方式。由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專家組成評價專家組開展現場評價。
第五條 省新型研發機構於每年×月×日前填寫《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自評表》連同相關佐證材料上傳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省科學技術廳根據填報材料進行材料初審。
第六條 專家構成。省科學技術廳組織5-7名各設區市科技職能主管部門、省內外專業水平高無科研違規失信行為、熟悉新型研發機構工作的行業產業專家、管理和財務專家組成評價專家組。原則上同一專家組在現場考察中途不更換評審專家。
第七條 現場評價。評價專家組根據省新型研發機構類型、領域方向等,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情況,科研場地、科研儀器設備及配套設施等基本條件建設情況,財務狀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核實相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真實性等。專家獨立評價打分,提出評價意見。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機構或機構法人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二)機構因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三)重大事項變更導致資格失效的;
(四)逾期未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且不配合評價工作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嚴重影響評價結果的。
第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最終成績等級分為優秀、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一)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9分至60分(含60分)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59分至50分(含50分)為限期整改;
(四)評價得分低於50分為不合格。
第三章 結果套用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績效評價成績,及時總結和推廣優秀機構取得的建設經驗,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指導新型研發機構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視情況擇優給予經費後補助,支持其開展研發活動、招引人才團隊、建設創新平台、提升產業創新服務能力等,評價優秀的可免周期評價一次;對限期整改的,一年整改期到期未達合格水平,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資格;對不合格的,直接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省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被取消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 建立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制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價工作 要求,遵守工作紀律,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價職責和權利。 有關專家、機構、工作人員對評價工作所涉及的材料、業務內容、相關智慧財產權、評價結果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新型研發機構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加評價專家組。新型研發機構也可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建議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對違反迴避制度要求的,納入科研違規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省新型研發機構,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款專用,並納入研發投入統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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