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內容,第三章 日常考核與處理,第四章 年度考核與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並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採購活動的代理機構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結果應在江西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

第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管理採取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考核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進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財政廳組織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等規章制度情況。

第七條 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包括採購項目的完成情況,是否按規定的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第八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與開展代理業務相適應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監督機制、收費規則、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科學性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隊伍建設情況,包括專職人員數量、職稱和專業技能情況、場地設施情況,以及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否開展內部培訓或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等。

第十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模及效益情況。包括代理業務項目數量、成交金額和資金節約率等情況。

第十一條 日常基礎工作和業務基礎工作情況。日常基礎工作是指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規範有序,歸檔資料是否齊全、及時。業務基礎工作是指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發布率,招標檔案、招標結果和契約備案率,變更採購方式審批率和質疑答覆滿意率,有關收費和資金管理情況,有關報表數據是否及時報送等。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包括是否及時向採購人提供服務,政府採購各當事人對採購代理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等。

第十三條 被質疑、被投訴的情況。質疑接受情況和質疑答覆是否及時、規範,投訴事項是否成立等。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是否接受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等;是否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行為;是否在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等。

第三章 日常考核與處理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在代理每項政府採購項目前應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協定,未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協定發生兩次的,整改學習一個月;發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學習三個月。

第十六條 將非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資質條件或者非強制性認證作為資格條件,以及將項目業績或者案例作為資格條件出現兩次的,整改學習六個月。

第十七條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採購進口產品的,採購活動無效。發生一次的,整改學習六個月;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的,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不得將企業和產品的排名、評比、稱號作為招標採購的限制性條款和評審依據。

在招標過程中將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作為實質性條件的限期改正或作為廢標處理。

在招標過程中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分因素髮生兩次的,整改學習三個月;發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學習六個月。

第十九條 未按照批准的採購方式組織政府採購活動的,發生一次,整改學習六個月,發生兩次及以上,報資格認定管理部門建議取消政府採購代理資格。

未按照規定的採購程式組織政府採購活動的,發生一次,整改學習一個月;發生兩次,整改學習三個月;發生三次及以上,整改學習六個月。

第二十條 未落實有關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如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等,限期改正,並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在組織採購活動過程中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提供虛假情況的;透露影響公平競爭有關情況的,終止招標活動,給予通報,由代理機構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並整改學習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資格認定管理部門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 發生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供應商質疑二次的,整改學習三個月。

發生對供應商質疑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二次的,整改學習三個月。

發生質疑答覆結論與投訴等最終結論不相符三次的,整改學習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在省級及以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公告的,整改學習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資料保存不當,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資料的,整改學習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未制定工作紀律,未設定工作崗位,未明確管理操作權責,未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責令限期制定,並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有接受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取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取消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除取消資格以外,因其他政府採購業務受到處罰的代理機構在處罰期內不得在全省從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第四章 年度考核與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行年終考核。考核實行自查和檢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考核實行百分制。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代理機構應對上年政府採購業務代理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送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財政廳在每年終了後四個月內對代理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條 年終考核內容包括:《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業績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四個方面。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60分)。

(一)未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委託協定的(3分)。一次扣1分。

(二)將非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資質條件或者非強制性認證作為資格條件的;將項目業績或者案例作為資格條件的(6分)。一次扣3分。

(三)代理機構接受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採購進口產品的(5分)。一次扣5分。

(四)在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將企業和產品的排名、評比、稱號作為限制性條款和評審依據的(6分)。一次扣2分。

(五)在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規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作為實質性條件的(3分)。一次扣1分。

(六)在政府採購活動過程中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分因素的(3分)。一次扣3分。

(七)未按照批准的採購方式組織政府採購活動的(10分)。一次扣10分。

(八)未按照規定的採購程式組織政府採購活動的(5分)。一次扣1分。

(九)未落實有關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5分)。一次扣1分。

(十)質疑答覆情況(8分)。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質疑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一次扣2分;質疑答覆結論與投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論不相符的一次扣2分。

(十一)未按規定在江西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公告的(6分)。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條 內部管理制度的考核(10分)

(一)未制定工作紀律要求,扣1分。

(二)未設定工作崗位,未明確管理操作權責,扣1分。

(三)未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扣1分。

(四)有接受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等行為的,扣2分。

(五)採購資料保存不當的,扣2分

(六)收費不合理、資金管理不嚴、有關資料和報表報送不及時的,扣2分。

(七)未組織內部培訓的,扣1分

第三十二條 業績情況的考核(10分)

一年內代理政府採購項目不足3宗的(含3宗),扣10分。

第三十三條 從業人員情況的考核(20分)

(一)甲級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需在30人以上,乙級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需在10人以上(10分),每少一人扣1分。

(二)甲級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總數的60%,乙級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總數的40%(10分),不足扣5分。

第三十四條 代理機構在年終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整改的,由財政部門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整改學習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 年終考核七十分(含七十分)以上為達標;七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含五十分)的,整改學習二個月,進行內部整頓;五十分以下的,整改學習,並報資格認定部門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在考核過程中被要求整改學習的代理機構,在整改期間須認真學習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及規章,整改學習結束後向省財政廳和所在設區市財政局遞交整改學習情況報告。在整改學習期間不得開展任何項目的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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