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合理選擇確定採購方式和代理機構有關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江西省財政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合理選擇確定採購方式和代理機構有關工作的通知
具體內容
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以及《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強化採購人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落實進一步改變政府採購監管模式的要求,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應根據採購項目具體情況合理選擇採購方式。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情形及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要求自行選擇,財政部門不再審批;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情形或者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採購方式的,由採購人合理選擇採購方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採購人在選擇採購方式時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二、集中採購機構目錄中的採購項目一律由集中採購機構實施採購,不得委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採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當由部門統一組織自行採購或委託社會集中代理機構實施採購;分散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或委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實施採購。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仍對採購項目負全部責任,代理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定對授權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採購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執業能力以及專業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採購代理機構,並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協定,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等具體事項。採購代理機構的承接項目的從業人員與中國政府採購網公示不一致的,採購人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四、採購人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五、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不得與採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採購活動。
六、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採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遊、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採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七、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需要改變採購方式的,應進行集中研究批准。特別是申請採購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項目,應嚴格把關。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人員不得為採購人推薦或指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向採購人打招呼獲取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或干預採購人確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遊、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