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未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現將單一來源採購適用等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具體內容
為規範政府採購監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未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現將單一來源採購適用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未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適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無需獲得同級財政部門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
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並將單一來源公示文本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江西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將申請及公示情況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四、單一來源公示文本(格式見附屬檔案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採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三)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五、任何供應商、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單一來源採購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財政部門。
六、在公示期內有供應商、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的單一來源採購申請,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認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個人。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達是否適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批覆。
七、適用單一來源的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令)的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不需在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
八、採購項目經批准適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在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系統編制採購計畫時須上傳申請及批覆材料。
九、採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採購、財務和業務部門(崗位)的責任,結合採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採購方式,防止隨意採用和濫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江西省財政廳關於省本級單位單一來源採購實行公示的通知》(贛財購〔2014〕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