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關於調整政府採購業務管理系統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關於調整政府採購業務管理系統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的通知
通知,通知具體內容,

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體現採購人的主體責任,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現就有關江西省政府採購業務管理系統部分功能和流程具體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通知具體內容

一、採購計畫審批功能由採購管理部門連線埠調整到採購人連線埠
調整後的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1.採購人首先申報政府採購實施計畫預算,報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
2.經審核後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由採購人在“新增計畫批覆”中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以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選擇“組織形式”、“採購方式”與“採購機構”。
3.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需要變更採購方式(變更為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的,需要先向同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提交採購方式變更申請表(附屬檔案1)及有關材料。在“新增計畫批覆”時將申請材料和批覆上傳到 “採購計畫相關附屬檔案”中,並按照批覆選擇採購方式。
二、採購人自行決定是否委託中介代理機構
1.部門及分散採購的項目由採購人自行決定是否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及分散採購項目委託代理機構的,“採購機構”項選擇“社會代理機構採購”,自行組織採購的選擇“自行採購”。
2.協定供貨項目“組織形式”選擇“集中-協定”、“採購方式”選擇“公開招標”、“採購機構”選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3.除協定供貨外,集中採購目錄通用類項目目必須選擇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採購機構”項選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並在“委託代理”中指定相應的集中採購機構。省直單位集中採購代理機構請委託“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未設立集中採購機構的設區市、縣(區)由各設區市、縣確定。
三、採購信息公告由採購人或代理機構負責發布
採購信息公告由採購人審核後,由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直接發布,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不再對採購公告進行審核。信息公告編輯時必須選擇“發布日期”,編輯與審核時間必須提前發布日期一日以上。
四、取消出售標書時間截止到開標前一天的限制
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要求自行選擇出售標書的時間。出售時間第一天必須為工作日。
五、增加契約公示功能
採購人必須在契約簽訂的第兩個工作日16:00前將契約在系統內備案。2015年3月1日後簽訂的契約未及時備案的必須在2015年10月31日前補充備案。契約備案時請對涉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國家秘密的進行遮擋處理。契約全本涉密的不實行備案。請各單位認真清理已經備案的契約,如有涉密的內容請在8月14日前與同級監管部門聯繫處理。
六、自行採購模組將於2015年9月31日前更新,在更新前自行組織採購的項目採購信息交同級採購管理部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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