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規範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61號令),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隸屬:江西省
- 目的: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
說明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規範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61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事現場開標、組織評標等政府採購有關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江西省政府採購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社會代理機構專職人員。
第二章 培訓與考試
第四條 政府採購從業人員須經過江西省財政廳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及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參加培訓的人員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代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由所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統一組織填報《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申請表》(附屬檔案一),報省財政廳審核後參與培訓及考試。
第五條 參加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考試考試成績達75分以上(含75分,滿分為100分)的從業人員,由省財政廳頒發《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五年。考試範圍包括:國家和江西省現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制度辦法、政府採購實務等。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的註冊登記及建檔備案由省財政廳負責。內容包括:本人照片、姓名、身份證號、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和證書編號等。《培訓合格證》記錄培訓考試、工作單位變動、單位名稱變更情況等信息。
第七條 《培訓合格證》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辦。由從業人員所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填報《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申請表》,經省財政廳審核補發。從業人員工作單位變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經省財政廳審核後進行變更登記並蓋章備案。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政策法規,依法規範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第三章 從業人員年度考核
第九條 從業人員在《培訓合格證》有效期內每年需要參與省財政廳組織的年度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逾期未參與考核的,《培訓合格證》自動失效。
第十條《培訓合格證》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課時情況;
(二)工作單位、學歷、專業技術資格變更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情況;
(四)財政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證書有效期內的培訓由設區市以上財政部門舉辦,1年內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對完成培訓課時人員由培訓單位出具《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證明》(附屬檔案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年度考核不予通過,3年內不允許參加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十三條 考核由從業人員所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填寫《江西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年度考核表》(附屬檔案三)統一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省財政廳加蓋考核專用章。
第四章 從業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政府採購有關活動”,是指政府採購招標(採購)檔案編制、開標(報價)過程中的主持、唱標(唱價)、監標、記錄等活動和評標(談判、評審)過程中的介紹項目情況、宣布供應商名單、宣讀評審紀律等活動。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製作招標(採購)檔案、採購檔案和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招標檔案和採購檔案必須由持有有效《培訓合格證》的從業人員簽字或蓋章後發布。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規範,依法履行上崗職責,維護政府採購活動現場紀律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