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執業行為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 檔案類別:考核辦法
  • 地點:浙江省
  • 發布年份:2010
檔案通知,檔案全文,

檔案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的通知
浙財采監〔2010〕55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各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
提高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採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採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本省(除寧波外)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寧波地區的代理機構按寧波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外省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事先應向省財政廳備案。其中持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
第四條 甲級代理機構由省財政廳負責考核,乙級代理機構由其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考核,各代理機構(含外省在浙從業的代理機構)在各市縣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其業務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考核。由於特殊原因,上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考核分工作適當調整。
財政部門可委託無利害關係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考核,但事先應對其進行培訓,並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五條 代理機構考核結果應當由省財政廳統一發布。
第六條 代理機構的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期間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代理機構組織專項檢查與業務評比,但專項檢查、業務評比以及考核之間的間隔應不少於6個月。
第七條 考核人員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標準統一,事先通知,程式規範,考核認真”,不得借考核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考核人員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八條 考核內容應當包括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執行、業務操作、規模和效益、社會評價等項目。
省財政廳應根據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確定每次考核的重點,並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細化各考核項目的評分標準和考核要求。
第九條 代理機構的隊伍建設情況。包括人員的數量、學歷、職稱情況,場地設施情況,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及考試情況,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等科研成果的發表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十條 代理機構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與開展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紀律、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監督機制、收費規則、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學性以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操作情況。包括簽訂代理協定、信息公告、採購方式審批、採購檔案編制與發售、評審小組組建、專家抽取與保密、採購現場組織、採購結果確定、契約備案、質疑答覆及投訴等各環節的規範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模及效益情況。包括代理業務的項目數量、成交金額、節資率等。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的社會評價情況。包括供應商、評審專家、採購人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對於代理機構的評價情況。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四條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財政廳應當在浙江省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上發布考核公告,明確考核的時間、範圍、方式及需準備的資料等事項,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納入考核範圍的各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應根據考核通知的要求和考核方案進行自查自評,如實填寫自評表,準備考核所需資料。
因代理機構準備不足導致考核事實難以認定的,應作對其不利的推論;導致部分考核項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該項目作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到代理機構所在地進行現場考核,重點對代理機構的場地設施、部門設定、檔案管理等進行現場核實評估。其他考核內容,考核機構可視情況要求代理機構將相關資料一次性送達指定的地點並指定專人配合考核。
第十七條 考核機構進行現場考核之前,應提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機構,時間不少於5日。
第十八條 考核機構應根據代理機構的自評表及準備的資料,結合考核方案進行逐項檢查並量化打分。必要時,可向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相關採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核實情況。
第十九條 考核機構進行量化打分時,應將有關加分或扣分的事實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載明並由代理機構確認。代理機構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無意見。
代理機構對事實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寫明自己的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條 考核機構應在考核工作結束後30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報省財政廳。書面意見應包括:代理機構各項考核項目的得分、考核總分、合格與否的意見、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應組織人員對各地上報的代理機構考核情況進行抽查覆核,成績優秀和不合格單位應作為抽查覆核的重點。
考核成績與覆核成績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覆核成績為準,但相差在5%以內且對結果、等次不產生實質影響的,以考核成績為準。
第二十二條 對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向代理機構發出整改意見,督促代理機構限期整改。
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與該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一併存檔保管。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套用
第二十三條 考核匯總得分達到總分的60%以上(含,下同)的,考核結果為合格,低於60%的為不合格。
單項考核得分低於該項總分60%的項目達到在3個以上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單項考核項目得分達到該項總分85%以上的,每一項可得一個星級,最高為五星級。但其中若有單項考核項目得分低於該項總分60%的,不予評定星級。
對考核成績達到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省財政廳應當進行覆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包括合格與否及星級情況)應由省財政廳統一在浙江省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供採購單位和社會公眾查閱、監督,並作為採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並委託其代理採購業務的依據。
甲級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應抄送財政部,外省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應要求其限期整改,並列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重點監管名單。整改期間,採購人委託其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應事先向同級財政部門說明合理理由並備案。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的套用:
(一)如考核結果達到四星級以上,可以申請免於參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結論和星級維持不變,凡屬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資格自動延續一次,到期後直接予以換證。
(二)代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應與代理機構的星級掛鈎。三星級以下(不含)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80%。
(三)在採購單位以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代理機構時,可按星級給予加分;如以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可按星級高低相應增減代理機構的抽取機率。
(四)代理機構在浙江政府採購網上的展示,將按星級高低予以先後排序,對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予以優先推介(同一星級的排名不分先後)。
第五章 考核責任
第二十八條 考核時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考核的,考核機構應當場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提請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對代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可責令其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信息;
(二)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採購檔案、採購結果和契約;
(三)未按規定審批採購方式或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
(四)質疑答覆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
第三十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部門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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