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組建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含計程車行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取消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全省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省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市、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指導規範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建設。
(九)承擔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1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中央、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承擔全省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全省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建築監管處。
擬訂規範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核准建設工程檢測單位資質;負責核發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認定全省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七)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示範鎮的建設。
(九)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
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組織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全省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計畫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全省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承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77名(含紀檢監察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16名、副處級12名。

其他事項

(一)將江西省建設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更名為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6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全省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三)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發布。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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