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鎮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江蘇省鄉鎮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鄉鎮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1989-01-27
  • 生效日期:1989-0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27
【生效日期】1989-0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鄉鎮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1989年1月27日蘇政發〔1989〕15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省鄉鎮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指導,促進其鞏固和發展,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福利企業是社會福利性質的集體企業,它以安置農村和集鎮中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盲、聾、啞、殘人員的生產勞動為主要目的,同時為當地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必要的基金,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
鄉鎮福利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各地其他鄉鎮企業應積極安置殘疾人員就業,解決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
第三條殘疾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比例必須符合規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招收殘疾人員年齡一般為男四十五歲以下,女四十歲以下。在招收健全職工時,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及子女。
第四條各級鄉鎮要從解決殘疾人就業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決定辦廠的規模和數量。設立鄉鎮福利企業,須經縣(區)民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經營,並取得法人資格。
鄉鎮福利企業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生產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因故停辦的企業,其減免稅款中列入企業發展基金部分應交民政部門或者主辦單位,繼續用於殘疾人福利事業。
鄉鎮福利企業分立、合併或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五條民政部門要對鄉鎮福利企業加強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在辦廠方向、疏通渠道、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監督、協調和服務作用。
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鄉鎮福利企業的保護、扶持、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鄉鎮福利企業的民主管理形式、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鄉鎮福利企業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檔案精神,享受減免稅等優惠待遇。
第八條鄉鎮福利企業在不改變社會福利性質的前提下,可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橫向聯繫和協作。
第九條鄉鎮福利企業要重視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制定和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切實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鄉鎮福利企業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按鄉鎮集體企業的規定執行。要積極創造條件,推行社會保險,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鄉鎮福利企業要關心殘疾職工的利益。對殘疾職工的定崗定額、工資計酬,要以“同工同酬,適當照顧”為原則。對確實因殘而難以完成定額任務的,要確定保底工資,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
企業要儘可能解決殘疾職工在食、宿、行等方面的困難。對行動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在無條件解決住宿和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外發加工。
第十二條鄉鎮福利企業應從稅後利潤或免稅所得部分中,拿出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資金,按比例上交給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民政部門。其中,上交給鄉、鎮人民政府的,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本地區發展社會福利救濟的基金,主要用於補助“五保戶”救濟事業;上交給縣(區)民政部門的,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作為福利事業的開發和服務基金。
第十三條對關心、幫助殘疾職工成績顯著者,應予表揚或獎勵;對歧視、刁難、摧殘殘疾職工造成後果者,應予批評或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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