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省級政府豬肉儲備管理,有效發揮政府儲備功能,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根據國家和省政府豬肉儲備相關制度要求,而制定的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糧法規〔2022〕2號
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現將《江蘇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2022年8月8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政府豬肉儲備管理,有效發揮政府儲備功能,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根據國家和省政府豬肉儲備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豬肉儲備(以下簡稱“儲備肉”),是指省政府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豬肉產品。
儲備肉包括常規儲備和臨時儲備。
第三條 按照合理布局、保障供應、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儲備肉實行“政府委託、部門監管、財政補貼、市場運作”。常規儲備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動態管理;臨時儲備根據生豬市場情況適時開展收儲,階段儲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儲備肉的收儲、輪換、動用、監督檢查等活動。
從事或者參與儲備肉承儲、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或省政府要求,制定常規儲備、臨時儲備收儲計畫和儲備動用方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和下達儲備補貼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儲備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等。
第七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儲備肉的收儲、輪換、投放及儲備費用撥付等日常管理;對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儲備肉收儲、保管、輪換和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等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儲備管理制度和臨時收儲、應急動用保供預案,健全財務、儲備肉進出庫統計(包括入庫時間、入庫品種、批次、產地、生產日期、輪換時間等)及品質檢驗記錄等工作檯賬,嚴格執行儲備收儲、輪換及動用管理等規定,確保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三章 承儲企業
第九條 儲備肉承儲企業基本要求:
(一)具備肉類經營資質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國家儲備凍肉儲存冷庫資質條件》(SB/T10408-2007)要求的全資存儲冷庫或持有存儲冷庫企業股份20%以上的儲備企業,儲存能力在6000噸以上或近三年年均銷售量不少於企業投標標的庫容量;
(四)產品質量應符合《鮮、凍豬肉及豬副產品第1部分:片豬肉》(GB/T9959.1-2019)、《分割鮮、凍豬瘦肉》(GB/T9959.2-2008)、《鮮、凍豬肉及豬副產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豬肉》(GB/T9959.3-2019)的相關要求。進口產品需通過合法渠道採購,符合海關檢驗檢疫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三年內未發生過肉類食品衛生重大事故,衛生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和要求;
(五)儲備庫(點)必須在江蘇省境內,交通便利,遠離污染源,管理符合《冷庫管理規範》(GB/T30134-2013),有穩定的銷售網路及有效的市場投放能力,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起到保供作用;
(六)承儲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誠信度高,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低於70%。
第四章 收儲管理
第十條 常規儲備為凍豬肉儲備;臨時儲備的結構、數量、時機,依據調控計畫,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原則上在承儲契約簽訂一個月內,按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等完成入儲工作。收儲品種為進口凍豬肉的,剩餘保質期必須1年以上;收儲品種為國產凍豬肉的,剩餘保質期必須半年以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難以按時完成收儲任務時,承儲企業應及時報告,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可以推遲收儲時間或調整儲備計畫。
第十二條 儲備肉必須實行專倉(專垛)存放、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專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凍豬肉承儲倉庫要在入口處明顯位置掛牌,標明儲備肉的品種、數量、入庫時間等內容;信息化建設應逐步具備與省級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雲平台互聯互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在滿足儲備任務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儲備肉保質期等情況自行輪換出庫。儲備肉在保質期內,每年至少輪換更新1次。輪換出庫後,承儲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輪換缺額補充到位。儲備肉庫存數量不得低於儲備計畫的80%。承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上月儲備肉在庫情況,主要包括存儲倉(垛)位、在庫數量及輪換等內容。
第十四條 儲備肉在庫期間,承儲企業要按照國家凍豬肉儲備質量標準嚴格執行質量和品質檢驗檢測。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定期進行質量公檢。質檢單位實施公檢結束後,應及時向承儲企業出具檢驗報告,同時報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十五條 儲備肉動用權屬於省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全省或部分地區豬肉市場出現價格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肉動用計畫。
(一)承儲企業必須按動用計畫要求的時間、地點及品種、數量、價格等認真組織實施;
(二)儲備肉動用產生的相關費用,依據動用方案要求,經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後,兌付有關補貼費用;
(三)儲備肉動用後,企業應及時補庫,確保儲備數量充足。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補庫,需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同意。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常規儲備補貼標準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儲備計畫及儲備周期對補貼費用進行綜合測算確定。臨時儲備補貼標準根據臨時收儲計畫及市場行情等綜合會商確定。
第十九條 常規儲備補貼費用,按照儲備規模和補貼標準,採取年度滾動“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撥付。補貼資金到位後,不再承擔承儲企業的任何費用和虧損補貼。
第二十條 因承儲企業內部管理、資質變更等原因無法履行契約約定或因企業有重大違約行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時終止儲備契約,停止儲備補貼費用撥付,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清算。
第七章 契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儲備計畫的落實以簽訂的承儲契約為依據。常規儲備契約簽訂周期一般為3年,臨時儲備契約期限可根據計畫要求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與承儲企業、質檢單位、審計機構等簽訂相關契約(協定)。
(一)建立承儲企業後備庫制度,根據招投標結果進行排序,將未中標企業依據中標排名順序列為後備儲備庫,以備必要時接替不能履行儲備契約的企業或承擔臨時性儲備任務;
(二)承儲企業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承擔或無法足額承擔儲備任務時應及時書面上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視情做出調整或終止儲備契約,原儲備任務可在已承擔儲備任務或在後備庫中遴選企業追加落實。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每季度或不定期組織對儲備肉在庫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在庫儲存數量、儲存質量、儲存安全、生產日期、入庫時間、儲備輪換、儲備台賬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 質檢單位、審計機構等按相關制度規定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委託要求,對儲備肉質量、承儲企業管理等情況進行公檢和審計,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根據承儲契約約定,依法解除承儲契約,扣減或追回儲備費用。
(一)不配合日常檢查、質量公檢、財務審計;
(二)擅自動用儲備肉;
(三)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
(四)將儲備肉對外質押、擔保或清償債務;
(五)擅自串換儲備肉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轉包承儲契約,虛報儲備肉收儲數量;
(六)不執行儲備肉動用指令或執行不力、延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
(七)違反本辦法和承儲契約(協定)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六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健全誠信管理體系和承儲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對違反本辦法的承儲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扣減儲備補貼,直至終止儲備契約;依法依規認定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質檢單位、審計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立即終止委託契約(協定)。依照相關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政府豬肉儲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由儲備肉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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