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

《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是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2007年10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閩經貿市場〔2007〕742號
  • 發布時間:2007-10-29
  • 發布單位: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生效時間: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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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經貿市場〔2007〕742號
【發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2007-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檔案內容

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
(閩經貿市場〔2007〕742號)

各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財政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級生豬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7]1號)要求,為建立健全省級生豬儲備制度,完善儲備調節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生豬儲備實行常年活體儲備、定期輪換制度,確保儲備生豬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
第三條從事省級生豬儲備管理、監督、儲存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省經貿委負責省級生豬儲備工作的行政管理,審定生豬儲備區域布局及承儲企業(儲備基地場)的資質,下達生豬活體儲備計畫、出欄計畫和動用通知,對生豬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儲備肉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和資金的申領。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生豬儲備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和管理生豬儲備財政補貼資金,監督檢查有關財務秩序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儲備生豬計畫安排承儲企業省級生豬儲備流動資金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並對生豬儲備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第七條省經貿委委託的操作單位具體負責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儲備生豬入儲、更新輪換及動用工作;負責儲備生豬日常管理和台賬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及時上報儲備生豬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並提出儲備生豬計畫安排建議和補貼申領報告。
第八條省經貿委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衛生質量安全標準,實施對儲備生豬的衛生質量安全檢驗和全程衛生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九條承儲企業負責生豬儲備在欄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檢查監督,嚴格執行生豬儲備入儲和輪換計畫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向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報送儲備信息業務、財務報表,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儲備生豬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及時辦理儲備生豬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各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應支持和配合做好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要求擇優推薦承儲企業並向省經貿委申請審定資質,督促承儲企業及時落實儲備生豬計畫。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省經貿委對承儲企業實行資質審查認定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列入省級生豬基地的養殖企業;具有組織、管理基地場的能力及穩定的銷售網路,能夠承擔生豬活體儲備的安全責任;自身及基地場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低於70%;基地場應符合中央儲備肉生豬儲備基地場有關資質標準。
第十三條省經貿委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承儲企業進行資質審定,公布取得資質的承儲企業名單。
第四章入儲管理
第十四條省經貿委根據布局合理、成本和費用節省、便於管理和監管的原則,擇優選擇生豬活體儲備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根據生豬活體儲備規模和市場調控需要,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向操作單位、有關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和承儲企業下達儲備生豬入儲和輪換計畫,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各設區市財政局和質檢單位。
第十六條儲備生豬每噸按活豬20頭計算。承儲企業在欄生豬儲備結構必須達到30公斤以上生豬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豬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豬占10%以上。
第十七條操作單位根據入儲計畫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省經貿委核定的文本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自契約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妥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擔保手續,並按計畫入儲。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生豬入儲計畫向操作單位繳納保證金,每頭生豬保證金10元。承儲企業違反儲備契約,操作單位可根據契約沒收保證金上交省財政。承儲企業完成儲備任務後,退還保證金。
第十九條操作單位和承儲企業應按時落實儲備生豬入儲和輪換計畫,未經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畫或拒絕、拖延執行。
第二十條因承儲企業不按規定完成儲備計畫需進行規模內調整計畫的,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調減或取消其儲備計畫;因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需超規模儲備生豬的,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視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在欄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豬活體儲備實行專欄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生豬,不得虛報儲備生豬數量,不得自行變更儲備生豬飼養專欄。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以儲備生豬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或者清償債務。承儲企業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式時,應立即書面告知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依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在欄管理。承儲企業應加強儲備生豬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操作單位,操作單位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告省經貿委、財政廳。
第六章輪換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生豬輪換。原則上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並根據育肥情況適時輪換。
第二十六條儲備生豬按計畫輪換出欄後,承儲企業應及時、保質、等量輪換入欄,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生豬處理。
第二十七條操作單位應對承儲企業的輪換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省經貿委、財政廳,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第七章出欄和動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儲備生豬出欄由操作單位組織承儲企業根據生豬活體儲備出欄計畫進行。
第二十九條儲備生豬的動用權在省政府,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市場異常波動,或者出現其他需要動用儲備生豬的情形時,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動用計畫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經省政府批准後,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應及時向操作單位、有關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承儲企業下達儲備生豬動用計畫,操作單位應組織承儲企業及時落實儲備生豬動用計畫,並將執行情況上報省經貿委、財政廳。調出地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應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儲備生豬動用計畫。調入地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負責落實接受儲備生豬的企業,並督促企業及時接貨和支付貨款。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生豬動用計畫。
第三十一條動用儲備生豬的出場結算價格,原則上按基地場所在地平均飼養成本確定。
第八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儲備生豬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三條質檢單位應在收到檢驗通知後,依據國家生豬活體儲備質量公檢有關規定在儲備活畜出欄前完成衛生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四條質檢單位應向承儲企業出具檢驗報告書,同時將檢驗結果報告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應對儲備生豬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省經貿委反映,省經貿委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省經貿委建立儲備生豬監測系統,對承儲企業的基本情況、儲備生豬動態管理信息進行管理監控。操作單位、承儲企業應建立計算機儲備生豬台賬,按有關規定通過台賬系統分別及時向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操作單位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建立儲備生豬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操作單位應在每月後5個工作日內編制《省生豬儲備進銷存月份統計表》,及時報送省經貿委、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第三十八條省經貿委、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儲備生豬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操作單位應對承儲企業執行生豬儲備計畫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處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對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和操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分。
第四十二條操作單位或質檢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省經貿委、財政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財政性補貼,直至取消委託。
第四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省有關部門責成其限期改正,並按規定予以處理,其違法違紀所得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收繳。
第十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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