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4年3月22日,《江蘇省省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管理,切實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以下簡稱“省級物資”),是指省財政安排資金,省水利廳負責購置、儲備、管理及調用,主要用於流域性河湖堤防及其穿堤建築物、大中型涵閘泵站、水庫大壩等工程險情搶護,支持遭受重特大水旱災害地區開展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省級水旱災害防禦指導、訓練、演練,參與救助受洪水、乾旱威脅民眾等各類應急需要的物資。
第三條 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管理、統一調配、保障急需”的原則。
第二章 儲備類型、品種與方式
第四條 省級物資儲備應按照防汛抗旱統籌兼顧的原則,其品種和數量以水利部《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SL298-2004)為指導,由省水利廳根據全省水旱災害防禦的需要確定。
第五條 省級物資分為防禦材料、防禦裝備和配套裝備三大類,品種以江蘇省水旱災害防禦物資儲備分類名錄確定的物資品種為基礎,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儲備。
(一)防禦材料,主要包括:
1.袋類:草袋、編織袋、麻袋、土工布袋、膨脹袋、集成袋(噸袋)、充砂模袋等;
2.土工布類:編織布、土工布、土工膜、反濾濾墊、泄洪濾墊等;
3.樁類:樁木、鋼管樁、鋼板樁(改性塑膠板樁)、鋼管等;
4.金屬絲及其製品類:鉛絲籠、鉛絲網片、鋼絲網兜、鋼筋籠等;
5.砂石類:塊石、砼預製塊、生態固化石(砌塊)、黃砂、碎石等;
6.擋水類:裝配式圍井、裝配式防洪子堤連鎖袋、橡膠子堤、裝配式擋水板(子堤)、注水式應急防洪箱等;
7.救生類: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救援桿、拋投器、水上救援機器人(水上救援飛翼)等;
8.保障類:帳篷、雨具、摺疊床、救生包等;
9.巡查輔助類:鍬、杴、鎬、警示旗、警示帶、巡檢保障包等。
(二)防禦裝備,主要包括:
1.指揮通信類:應急指揮車、通訊保障車、指揮帳篷、應急通訊器材等;
2.觀察測量類:水域勘察車、水下探查機器人、無人測量船(掛測深儀、側掃聲吶)、無人機(配套航拍、測量設備)、堤壩管涌滲漏探測儀、全站儀、流速儀等;
3.動力及照明類:汽柴油發電機組(車)、充電方艙、電動機、攜帶型燈、投光燈、泛光燈、燈塔、搶險照明車、系留照明無人機、電纜等;
4.水下搶險類:潛水設備、水下切割焊接設備等;
5.水上搶險類:植樁機、拋石機、砂石袋裝機、打樁船(水上作業鋼製浮箱組合平台)等;
6.排水類:潛水泵、柴油機泵(含柴油發電機)、移動泵車、浮式履帶移動泵站等;
7.舟船類:橡皮舟、衝鋒舟、掛機艇、氣墊船等。
8.抽水類:潛水泵、深井泵等;
9.供水類:供排水設備、找水物探設備、打(洗)井設備、拉水車、淨水車、儲水罐(囊)、節水設備、輸水管道等。
(三)配套裝備,主要包括:
野外生活保障車、野外搶險炊事車等保障車輛以及牽引車、運輸車、自卸車、水陸兩棲車、叉車、吊車、挖土機、推土機、裝載機等工具車輛。
省級物資儲備要注重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和運用。根據防汛抗旱技術的發展,適時增加防汛抗旱新材料、新設備的儲備,提高省級物資品種的實用性和技術的先進性。
第六條 省級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省水利廳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七條 省級物資儲備採取直接儲備、委託儲備和協定儲備三種方式。直接儲備由省水利廳廳屬單位(以下簡稱“直儲單位”)負責省級物資的日常管理;委託儲備由省水利廳委託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委儲單位”)負責省級物資的日常管理;協定儲備是指省水利廳與物資生產商或經銷商(以下簡稱“協定單位”)簽訂協定,商定年度協定量,協定量內物資不購置但生產商或經銷商應保證能隨時調出,遇緊急情況先調撥後結算的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物資購置費、保管費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水利廳負責省級物資的購置、儲備、管理及調用,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儲備管理制度,對儲備單位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組織省級物資購置、入庫驗收工作;
(三)定期檢查省級物資的保管養護情況;
(四)監督儲備單位按規定管理、使用保管費,定期檢查保管費的使用情況;
(五)負責省級物資的調用、補充、歸還、核銷等工作;
(六)負責向省財政廳報送省級物資儲備情況。
第十條 儲備單位職責如下:
(一)參加省級物資的入庫驗收,負責物資清點、檢查和接收入庫工作;
(二)負責物資日常管理,按照物資不同的特性和儲備要求,分類分區存儲,加強管理,確保物資完好;
(三)嚴格執行調度指令,負責省級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四)直儲單位、委儲單位建立物資台賬,定期清查盤點物資實物資產,確保賬實相符;
(五)直儲單位、委儲單位定期向省水利廳報送省級物資儲備情況。
第四章 儲備購置
第十一條 省水利廳根據水旱災害防禦需要,提出省級物資購置計畫,於下一年度組織實施購置。
第十二條 為保證購置質量,省水利廳可委託第三方對物資購置工作進行全過程質量監督。按照購置契約要求和國家(或行業)強制質量標準,可委託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所購置物資進行性能、質量等方面的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 省級物資驗收按照《防汛儲備物資驗收標準》《抗旱儲備物資驗收標準》及省有關規定、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執行。
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應當組織對省級物資進行入庫初驗(含物資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生產日期、出廠合格證明等),初驗合格的辦理入庫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予入庫。省水利廳根據初驗報告、質量檢測報告等組織抽檢複查,驗收合格後填寫入庫驗收單,憑入庫驗收單結算(入庫驗收單樣式詳見表1)。
每批(件)物資都應配有明確標識牌,標明品名、編號(船號)、數量、質量和生產日期、入庫時間,做到實物、標籤、台賬相符。並定期與財務賬進行核對(標識牌樣式參照表2)。
第十四條 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要求,開展物資登記、管理、使用、清查、處置、報告等工作,並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財會〔2017〕23號)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章 儲備保管
第十五條 省級物資直儲單位應當開展物資儲備管理標準化建設。省級物資應當實行分區存放、專人管理。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驗收發放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安全消防制度、物資台賬制度和管理檔案制度等。倉庫內部乾淨整潔,通道通暢,具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避光、保溫、防火、防盜和防鼠、防蟲等條件,配備叉車、行車、視頻監控、防雷、消防等設施設備,物資標牌明顯、碼垛整齊。
第十六條 省級物資儲備倉庫應當達到專業化、標準化要求,其倉儲面積、整體功能、配套設備設施等各方面能夠滿足物資儲備需求,並落實各項保管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直儲單位和委儲單位應當配足管理人員,落實管理制度,定期維護倉儲設施設備,常態化開展省級物資維護保養,保障倉儲設施安全,物資性能良好。
第十八條 直儲單位和委儲單位應當按照平戰結合原則,加強省級物資使用技能培訓。組織編制調運預案和開展調運演練。除維護保養、技能訓練外,使用省級物資應當報省水利廳批准。
第十九條 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每年汛前應對省級物資進行檢查,按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填寫維修養護檔案和工作日誌,詳細記錄維修養護情況,使物資始終處於良好狀態,保證隨時調用。省級物資的檢查結果和保養情況於每年4月底書面報告省水利廳。
第二十條 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每年汛後應對庫存物資(含塊石類物資)進行清點盤庫,核對賬目。直儲單位、委儲單位要建立庫存物資清查盤點制度,清查盤點結果於每年11月底書面報告省水利廳。
清查盤點中發現的毀損及需要報廢的物資,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嚴格省級物資出入庫管理。出庫包括調撥和調用出庫,出庫應當依據調度指令辦理手續。入庫包括物資購置入庫、調用物資歸庫以及捐贈物資入庫,應當先驗收、後入庫。
省水利廳組織直儲單位或委儲單位負責調用物資歸庫,對歸庫物資進行清查盤點,驗收合格後辦理物資入庫手續。驗收不合格的物資,不予入庫。
第二十二條 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體系,規範日常管理,狠抓安全生產,杜絕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章 物資調用
第二十三條 省水利廳負責省級物資調度使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水旱災害後,設區市、縣(市、區)應當先動用本級儲備的物資;確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並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需要調用省級物資的,逐級向省水利廳或省防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調用。
第二十五條 省級物資調用程式:
調用申請。設區市、縣(市、區)防指(防辦)或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提出書面申請,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直接提出書面申請。若情況緊急,可先電話報批,後補手續。申請內容包括調用物資用途、品名、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調用批准。省水利廳統籌全省水旱災害防禦要求,作出書面批准,下達調度指令。調度指令應當明確調用物資的用途、品名、數量、運往地點、接收單位及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物資調用。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或協定單位接到調度指令後,應當立即組織發貨,明確運輸方式和押運人員,將物資安全快速運抵指定地點。交接雙方清點查驗調用物資,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格式詳見表3),並向調令下達單位反饋調運情況。
第二十六條 調用省級物資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包括裝卸、運輸、過橋過路、運輸保險等),由儲備單位先行墊付,省水利廳在下年度物資保管費中安排。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做好省級物資的接收工作。未動用或可回收使用的物資設備,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返還調出物資的直儲單位或委儲單位修復保養後存儲。已消耗的物資和不能回收使用的物資,由直儲單位或委儲單位向省水利廳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可申請核銷,以及因儲備年限到期經檢測不符合要求或非人為破損而報廢的物資,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處置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核銷。
對因儲備年限到期經檢測不符合要求或非人為破損而報廢的省級物資,直儲單位或委儲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物資清查,專題報告省水利廳,說明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由省水利廳按照《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和《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操作規程》(蘇財資〔2012〕26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報廢手續。
對申請報廢的物資,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後,由申請單位隨同申請檔案一併報省水利廳。
省級物資報廢處置的殘值收入,全部上繳省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 省水利廳應當定期組織對省級物資情況進行盤點、對賬。出現物資盤盈盤虧的,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省水利廳批准調撥的省級物資,直儲單位、委儲單位按照規定辦理資產劃轉手續。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物資經費分為物資購置費和保管費。
購置費是指按省級水旱災害防禦物資儲備體系和儲備計畫逐年安排的物資購置經費,以及對經批准報廢、核銷或調撥的物資進行補充、更新所需的經費。
保管費包括倉儲費(僅限委儲單位、協定單位)、倉庫物資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調試運行、訓練拉練、物資保險、臨時人工費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省級物資經費在省級水利發展資金中安排解決。省級物資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省級物資經費預算申請,省水利廳根據省級物資儲備體系確定儲備規模、當年儲備物資調撥使用、報廢消耗及新技術新裝備物資需求等情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級物資儲備購置計畫,報省財政廳按程式安排並下達。
發生重特大水旱災害需要應急追加物資儲備的,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緊急購置計畫,省財政廳按照程式報批。
第三十四條 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毀損的省級物資補充、更新經費,由相應直儲單位或委儲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省級物資年度保管費按照物資價值的百分之八計算(防汛塊石按2元/噸,砼預製塊、生態固化石等塊石替代品按3.2元/立方米計算)。省水利廳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的情況下可統籌考慮儲備單位實際管理情況,確定各儲備單位的具體標準。
第三十六條 直儲單位和委儲單位應當加強物資保管費的使用管理。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物資保管費使用情況報省水利廳。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儲備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不執行省級儲備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物資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物資數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物資損失的。
第三十八條 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自覺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省級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省級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蘇財規〔2012〕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