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1989-12-03
- 生效日期:1989-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03
【生效日期】1989-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
(一)對流動人口無計畫懷孕又不自願終止妊娠的,按照《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件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經濟收入不明,無計畫生育一胎的,處以5000至10000元的罰款;無計畫生育二胎...
(八)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家計生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國家計生委令第1號)和省政府《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發證、驗證制度,積極提供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2.2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畫生育管理,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居住本...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1998年9月22日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第1號令發布,已廢止)是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而制定的辦法。流動人口是在中國戶籍制度條件下的一個概念,指離開了...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繫協調製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六)幫助實行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七)法律、法規...
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 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公布...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
(五)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雙向協作,協調解決服務和管理問題;(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機構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第七條 公安、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違反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長:劉國強 二○○一年一月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89年05月01日。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89-05-01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黑龍江...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福建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6-03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省政府(省長萬學遠)第30號令,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辦法主要針對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轄區內居住的、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的中國公民,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條 (禁止無計畫生育)流動人口在本市生育,應當遵守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規定。禁止無計畫生育。第六條 (計畫生育證明)流動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間,應...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措施的情況;(五)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切實做好...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 【發布日期】1994-05-22 【生效日期】1994-05-2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
《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定》經2013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該《規定》共2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發布的《安徽省流動...
前款規定離開戶籍所在地,是指跨縣(含縣級市、自治縣)以上的行政區域,屬於人戶分離但仍居住在同一城市市區的除外。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實行綜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鄉鎮或城市市區,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的18至49周歲的育齡人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重點是已婚育齡婦女。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
索 引 號:000014348/ 分類:人口與計畫生育 ; 政府令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名 稱: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 文 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6號 辦法內容...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
第十六條 暫住人口管理費按規定返還給計畫生育部門的部分,應當全部用於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經費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
(一)各用工單位和個人在招聘、錄用流動人口時,要把遵守計畫生育規定作為錄用契約的一項內容,並定期檢查契約的執行情況。(二)對外出、外借人員建立聯繫制度,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