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

《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在2003.09.09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09
  • 實施時間:2003.11.01
目錄,規定正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四章獎勵扶助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規定正文

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
第222號政府令
(2003年9月9日發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訂,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訂,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訂,2018年11月6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大力推進信息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第五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由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和進行具體工作指導。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區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駐地單位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七條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財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計畫生育工作委員會,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普及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情況、信息;
(三)維護實行計畫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督促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措施;
(四)組織本轄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幫助和指導本單位育齡人員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員工婚育信息,為員工出具相關計畫生育證明;
(四)承辦本單位員工計畫生育獎勵政策兌現工作,維護實行計畫生育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本單位臨時用工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育齡夫妻有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依法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自覺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以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為主,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應當主動終止妊娠。
第十二條凡採取避孕措施失敗意外妊娠並終止妊娠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基本項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沒有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政府財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後無業,男方有單位且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條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醫學專家建立病殘兒鑑定專家庫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病殘兒的醫學鑑定、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章獎勵扶助
第十六條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生育。
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視作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上述假期。
第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第十九條凡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二)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財政支付;
(四)農村居民由鎮財政支付,鎮財政確有困難的,由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獨生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免收雜費,免收的雜費在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獨生子女入園、入托、入學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按不低於其父母單位職工的醫療標準享受至十八周歲(已參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參加醫療保險單位職工獨生子女的醫療費標準,不低於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保費。
前兩款費用,由獨生子女父母雙方所在單位負擔。年份逢單時由男方單位支付,年份逢雙時由女方單位支付。喪偶的由一方單位負擔。
第二十二條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獎勵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施獎勵扶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在計畫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獲得國家《計畫生育榮譽證書》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其月工資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獎勵金。
凡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中各項目標的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計畫生育獎勵金。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宣告無效:
(一)生育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
(二)收養子女後現家庭有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除外;
(三)因其他情況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的,由區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的,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承擔孕期檢查、生育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不給職工相應假期或者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的,由區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發布的《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和《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