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

《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在1999.05.31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2023年2月2日,《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 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3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有效性:自2023年4月1日起廢止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
檔案廢止,規定全文,

檔案廢止

 2023年2月2日,《江蘇省水產苗種管理規定》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 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同時廢止。

規定全文

江蘇省水產種苗管理規定
經1999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保障水產種苗質量,防止疫病傳播,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產種苗是指用於水產養殖、栽培的原種、良種和苗種(水生農作物除外)。
原種是指取自於模式種採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並用於養殖、栽培生產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種的原始親本;良種是指生長快、肉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並用於養殖、栽培生產的水生動植物種;苗種是指用於商品養殖、栽培生產的優良苗和種。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苗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產種苗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苗監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產種苗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處於瀕危的種類應當實行長期禁捕保護,對開發過度的種類應當實行季節性限捕保護,對有開發前景的種類應當合理利用。
第六條 禁止捕撈長江鰣魚。禁止捕撈長江口中華絨螯蟹(俗稱河蟹)產卵場的抱卵春蟹,限制捕撈長江中華絨螯蟹親蟹、幼蟹以及蟹苗。因人工育苗、養殖和增殖放流等原因,需要捕撈親蟹、幼蟹、蟹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農業部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核發專項捕撈許可證。
第七條 禁止捕撈長江和內陸水域的鰻魚苗。限制捕撈沿海的鰻魚苗,沿海的鰻魚苗的捕撈、收購和運輸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條 禁止捕撈海洲灣中國對蝦親體。確因對蝦育苗需要捕撈親體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九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漁業資源和生產情況,調整需要保護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品種和規格,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對全省水產種苗生產體系建設統一規劃。
第十一條 水產種苗實行專業化生產,經核發生產許可證方可投產。國家級原種場、良種場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省、市級原種場、良種場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縣(市、區)級種苗場和縣(市、區)以下種苗場,分別由省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核發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原種場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原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蒐集、保存和選育原種親本,確保原種質量。
良種場應當引進原種和經過審定的良種,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繁育後備親本或子一代良種,供應種苗場。
種苗場應當引進原、良種親本,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繁育優質種苗,供應養殖單位和個人。
原種場、良種場和種苗場生產的種苗應當符合種苗質量標準,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良種場、種苗場應當實行親本定期更換制度,確保親本質量。經濟雜交的親本必須是純系群體。可育雜交種及其種苗不得作為繁育親本。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可育的雜交種苗投放天然水域。
第十五條 水產種苗生產單位和個人在出售種苗前,必須對種苗進行檢驗,並為合格種苗出具質量合格證。經檢驗不合格的種苗,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的水產種苗必須符合種苗質量標準。經營省內生產的種苗,必須附有質量合格證;省外調入和省內調出的種苗,必須附有水產種苗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證和檢疫證書。
水產種苗檢疫,應當執行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檢疫標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選育良種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每次不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每次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每次不超過1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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