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該《辦法》共21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
- 省長:婁勤儉
- 時間:2014年1月14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相關報導,立法後評估修訂會,
基本信息
《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水產種苗質量,保護和開發水產種質資源,促進水產種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質資源,是指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可為捕撈、養殖等漁業生產以及其他人類活動所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的水生生物資源。
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苗,是指用於水產養(增)殖生產的原種、良種和苗種。
原種,是指取自模式種採集水域和天然水域並用於養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種的原始親本。
良種,是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域自然條件,並用於養殖(栽培)生產的水生動植物種。
苗種,是指用於商品養殖(栽培)生產的優良苗和種。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苗選育、培育、生產、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採取下列措施扶持水產種業發展:
(一)在新增財力中安排漁業發展資金,對水產種苗生產、新品種養殖試驗和良種引進給予財政補貼;
(二)在農田水利、水保生態、城鄉供水、水資源管理、庫區移民、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等項目中,安排水產種苗建設項目;
(三)新建、擴建水產良種場和苗種場用地按農用地安排,水產苗種生產水面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予以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水產種質天然資源庫、生態保護區、水產種苗防疫檢疫體系、水產種質質量檢測體系,制定水產原種場、良種場、苗種場建設規劃。
第七條 水產種苗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生產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國家級原種場、良種場生產許可證的申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原種場、良種場的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證;設區的市良種場的生產許可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證,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苗種場的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證,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由原發證機關核發新證。
禁止偽造、買賣、租借或者擅自轉讓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申領原種場、良種場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後,由有行政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申領苗種場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生產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水產種苗原種場、良種場、苗種場規劃;
(二)有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基礎設施符合國家、地方頒布的水產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範的要求;
(四)親本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標準;
(五)具有水產種苗生產和質量檢驗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原種場、良種場、苗種場實行親本定期更換制度。
經濟雜交親本應當是純系群體,可育的雜交種及其苗種不得作為繁育親本。
可育的雜交個體或者通過生物工程改變了遺傳性的個體及其後代的養殖場所,應當建立隔離和防逃設施。
禁止將可育的雜交個體和通過生物工程改變了遺傳性的個體及其後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
第十一條 水產種苗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生產、技術檔案,對原種及親本引進時間、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進地點、單位、數量、規格等情況詳細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原種場、良種場供應親本或者後備親本,應當向用戶提供有關的生產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用於銷售的水產種苗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國家和本省沒有規定質量標準的,按照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省內銷售水產種苗,應當依法取得質量合格證明;跨省銷售購買水產種苗的應當同時取得質量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水產種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計量。
第十三條 從國外引進水產種苗,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生態評估後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省外引進水產種苗新品種應當符合國家質量要求和當地的養殖條件。
第十四條 對經檢疫被確診有疫病的水產種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並監督貨主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可育的雜交種及其種苗作為繁育親本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或通過生物工程改變了遺傳性的個體及其後代的養殖場所,未建立隔離和防逃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第6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相關報導
12月31日,婁勤儉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宋昌斌就《辦法》修訂的必要性、涉及的主要問題、對《辦法》徵求到的意見及採納情況作了專題匯報。省水利廳廳長王鋒列席會議。
《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原是省政府2001年7月14日發布施行的。2012年7月,省政府法制辦將《辦法》列為立法後評估項目,會同省水利廳通過多次深入實地調研和考察,開展問卷調查,召開專家座談會,對《辦法》實施11年來的總體社會效果進行了分析論證,深刻剖析了《辦法》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高質量的評估報告以及符合上位法規定和我省實際、操作性強的修改意見。2013年,省政府將《辦法》列入立法計畫後,省法制辦組織對省水利廳提出的《辦法》(送審稿)書面徵求了10個設區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韓城市政府和省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環保、農業、林業、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省政府研究室、決咨委、省法律顧問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並在省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隨後,組織力量深入漢中、安康、渭南進行了深入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對《辦法》(修訂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修訂後的《辦法》調整了立法思路,從注重產量轉變為在注重產量的同時注重了生態安全、生物安全、水產品質量安全;在政府職責中,增加了生態環境保護和政府扶持水產種業的措施;將苗種場的審批許可權下移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明確了從國外、省外引進水產種苗的程式和要求。規定對新建、擴建水產良種場和苗種場用地繼續按農業用地安排。漁業苗種生產水面、國家投資建設的商品魚基地水面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予以保護,因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徵用的,須以同等數量和質量水面及設施予以補償。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重申了水產種苗生產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並參考農業部《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將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確定為三年。為保證苗種生產質量,明確了原種場、良種場、苗種場實行親本定期更換制度等。
《辦法》將以省政府規章形式發布實施,必將進一步保障水產種苗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對全省漁業發展、漁民增收致富發揮重要作用。
立法後評估修訂會
4月17~18日,省政府法制辦在西安主持召開《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修訂會。
會議根據徵求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書面修改意見及在陝西省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上公開徵求到的意見,通過查找專業資料及法律依據,從法律和水產專業的角度,逐字逐句對《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的每個條款進行推敲審定。會議形成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和效果。
《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01年4月30日起頒布施行。該《辦法》對漁業種質資源保護、水產種苗生產、進出境管理、苗種檢驗檢疫等進行了詳細具體規定,使全省水產種苗生產有法可依,為水產種苗生產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力促進了陝西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辦法》歷經11年施行,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亟需修改完善。2012年7月13日,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聯合舉行《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啟動儀式,成立了立法後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對立法後評估工作按修法程式進行了具體安排部署。2012年7月14日~9月18日省水利廳有關部門組織在全省10市範圍內進行了行業問卷調查,收集整理出很多合理化建議,形成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報送省政府法制辦。
這次修訂會議是省政府法制辦在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見後,召開的送審稿修訂會。本次修改後,法制辦將再次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法律和水產種苗方面的專家,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政法處、省漁業局、省船檢局、省水產總站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修訂會。
會議根據徵求到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書面修改意見及在陝西省政府法制公眾信息網上公開徵求到的意見,通過查找專業資料及法律依據,從法律和水產專業的角度,逐字逐句對《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的每個條款進行推敲審定。會議形成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和效果。
《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01年4月30日起頒布施行。該《辦法》對漁業種質資源保護、水產種苗生產、進出境管理、苗種檢驗檢疫等進行了詳細具體規定,使全省水產種苗生產有法可依,為水產種苗生產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力促進了陝西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辦法》歷經11年施行,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亟需修改完善。2012年7月13日,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聯合舉行《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啟動儀式,成立了立法後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對立法後評估工作按修法程式進行了具體安排部署。2012年7月14日~9月18日省水利廳有關部門組織在全省10市範圍內進行了行業問卷調查,收集整理出很多合理化建議,形成了《陝西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報送省政府法制辦。
這次修訂會議是省政府法制辦在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見後,召開的送審稿修訂會。本次修改後,法制辦將再次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法律和水產種苗方面的專家,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政法處、省漁業局、省船檢局、省水產總站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修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