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

《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是為了規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預防、控制、淨化、消滅水生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7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 文號:魯農法字〔2023〕3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的通知
魯農法字〔2023〕39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局,各處(室、組)、廳屬各單位:
為規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預防、控制、淨化、消滅水生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預防、控制、淨化、消滅水生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產苗種的產地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對象和範圍為農業農村部魚類、甲殼類和貝類產地檢疫規程中規定的對象和範圍,不得擅自擴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水生動物檢疫的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以及檢疫規程等規定實施檢疫。
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證明,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二章 漁業官方獸醫
第六條 實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漁業官方獸醫應當符合《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在編人員,或者接受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業務指導的其他機構在編人員;
(二)從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
(三)具有水產初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水生動物防疫等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
(四)接受崗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五)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官方獸醫任命建議,報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報省農業農村廳按程式確認、統一編號,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的漁業官方獸醫,由其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任命,頒發漁業官方獸醫證,公布人員名單。
漁業官方獸醫證的格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時,應當持有漁業官方獸醫證。禁止偽造、變造、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使用漁業官方獸醫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漁業官方獸醫培訓計畫,提供必要的培訓條件,設立考核指標,定期對漁業官方獸醫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條 漁業官方獸醫應當熟悉水生動物防疫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掌握檢疫規程,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動物檢疫工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
(四)拖延、隱瞞、謊報疫情,引起動物疫病暴發或流行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一)調離動物檢疫崗位的;
(二)退休、退職的;
(三)其他應當註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十三條 撤銷或註銷官方獸醫資格的,由所在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建議,報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取消任命,並於一個月內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按程式取消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上級漁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下級漁業主管部門取消漁業官方獸醫任命。
第十四條 根據檢疫工作需要,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擇優指定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或者漁業鄉村獸醫等人員為協檢人員,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協檢人員不得出具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 水產苗種生產單位的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或者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應當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
第三章 檢疫申報
第十六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
出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縣級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十七條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申報點、檢疫對象和檢疫範圍。
第十八條 申報檢疫採取在申報點填報或者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報,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檢疫申報單;
(二)《水域灘涂養殖證》或合法有效的相關契約協定;
(三)水產養殖生產記錄。
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還應當提交《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從其他種苗場引種的,應提交過去十二個月內引種來源地的動物檢疫證明。
需要實驗室檢測的,應當提交申報前七日內出具的規定疫病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其中,納入省級以上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的,可提交近兩年監測陰性結果證明代替。
第十九條 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當場或在五日內已經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但申報人拒不補正的;
(二)申報的水產苗種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
(三)申報的水產苗種不屬於檢疫範圍的;
(四)農業農村部規定不應當檢疫的水產苗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條 受理申報後,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派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可以安排協檢人員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
第四章 產地檢疫
第二十一條 漁業官方獸醫根據農業農村部魚類、甲殼類、貝類等產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做好檢疫申報、養殖場防疫狀況查驗、臨床檢查、實驗室檢測、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協檢人員根據需要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應當詳細記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提交給漁業官方獸醫。
第二十三條 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一)來自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的苗種生產場;
(二)申報材料符合檢疫規程規定;
(三)群體和個體檢查正常,臨床檢查健康;
(四)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水產苗種以外的其他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實施檢疫。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檢疫規程,懷疑患有規定疫病或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臨床檢查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臨床檢查不合格的,漁業官方獸醫應當下達採樣送檢通知單,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採樣技術規範》(SC/T 7103)採樣送實驗室,按相應疫病檢測技術規範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水產苗種的,除下列情況外,漁業官方獸醫應當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採樣技術規範》(SC/T 7103)採樣,並送實驗室檢測:
(一)臨床檢查健康,且養殖場已納入省級以上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過去兩年內無檢疫規程規定檢疫對象陽性的;
(二)臨床檢查健康,且經漁業官方獸醫現場採用經農業農村部批准的快速檢測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的。
第二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在隔離場或者養殖場內的隔離池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三十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養殖;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後需要繼續運輸的,貨主應當申報檢疫,並取得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 檢疫合格的,由漁業官方獸醫填報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出證系統,出具檢疫證明。
出售或者運輸的水產苗種,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離開產地。
第二十九條 檢疫不合格的,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貨主應當在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檢疫不合格情況。
第五章 檢疫管理
第三十條 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疫證章的管理工作,建立檢疫證章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檢疫申報單、申報處理結果、檢疫申報受理單、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處理通知單、檢疫記錄等文書應保存二十四個月以上。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定的,依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