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暫行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05
  • 實施時間:1989.12.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松材線蟲病擴散蔓延,確保松林的正常生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採取“封鎖、控制、撲滅”措施,嚴禁人為傳播擴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松材線蟲病的檢疫防治工作,實行疫區分管市長、縣(區)長和單位領導負責制。有關疫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檢疫防治指揮組織,加強對檢疫防治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是檢疫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級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植物檢疫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疫情調查,查清疫點分布範圍,提出並組織實施封鎖、控制、撲滅的辦法;
(三)統一部署檢疫防治工作;
(四)落實必要的檢疫防治經費和物資;
(五)對疫區、疫點內各單位的檢疫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六條 疫區、疫點內的林業主管部門,應成立檢疫防治專業隊(組),負責病情調查、病樹清理、處理等檢疫防治工作。
第七條 在松材線蟲病發生的毗連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內的檢疫防治工作,並報上級指揮組織備案。
第三章 檢疫
第八條 省、市、縣(區)森林植物檢疫站具體執行松材線蟲病的檢疫任務。
第九條 在疫區通往非疫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的車站、碼頭設立江蘇省松材線蟲病檢疫檢查哨卡,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檢疫人員,實行檢疫檢查。建立檢疫哨卡的具體地點和數量,由省農林廳根據疫情實際需要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哨卡檢疫人員由省農林廳統一制發工作證、臂章,根據需要登車、登船執行檢疫任務。
第十條 檢疫檢查的範圍:
(一)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出的松屬苗木、木材及其產品,包括枝梢、根樁及其加工品等;
(二)途經松材線蟲病疫區的松屬苗木、木材及其產品,包括枝梢、根樁及其產品;
(三)可能帶有松材線蟲及其傳播媒介昆蟲活體的運輸、包裝工具;
第十一條 檢疫手續及疫情處理:
(一)到松材線蟲病疫區、疫點調運松屬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必須事前徵得調入地縣以上森林植物檢疫部門批准,並持“檢疫要求通知書”向產地檢疫部門報檢;
(二)疫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加工、調運松屬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前,必須向當地森林植物檢疫部門申請檢疫。經檢驗合格發給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銷售、加工或調運;
(三)對從疫區運出的帶有松材線蟲及其傳播媒介昆蟲活體的貨物,檢疫部門應監督貨主集中進行滅蟲處理。不能徹底滅蟲的,檢疫部門有權責令貨主改變用途,直至燒毀。對其運載工具也應進行除害滅蟲處理,一切費用由貨主承擔;
(四)禁止從國外松材線蟲病疫區引進松屬苗木、接穗。確因科研需要進口松屬苗木、接穗的,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特許審批。南京、南通、鎮江、連雲港、張家港動植物檢疫所應嚴格把關,對來自疫區的木材及大宗貨物的包裝、鋪墊木材要進行特別檢查。
第十二條 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科研活動,不得將松材線蟲及傳播媒介昆蟲活體帶入非疫區內。
第四章 預防和除治
第十三條 疫區各有林部門和有林單位及林木所有者,對本單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中出現的病樹(包括枯死木和瀕死木)應負責立即清理、伐除,將全部被害物(枝、乾、樁)清運下山,並及時更換樹種。本單位或林木所有者未能確認的病樹,由當地森林植物檢疫站鑑定確認後通知限期清除。
第十四條 清運下山的病樹必須採取以下方法處理,以滅殺媒介昆蟲。
(一)以藥物熏蒸處理;
(二)對零星分散死亡的病樹可進行水浸滅蟲處理,病死木必須全部沉入水底,不得露出水面,水浸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三)有條件的地方,應對病材、枝梢、根樁進行切片滅蟲處理;
(四)在不具備上述三種處理條件的林區內,病材連同枝梢、根樁應集中在疫區內指定地點限期燒毀。
不論採取何種處理方法,其病材處理,病樹枝梢、樹皮、加工廢料的燒毀等,都必須在檢疫人員監督下,按技術要求限期處理完畢。病樹未處理或處理後經檢疫部門鑑定未達到滅蟲效果的,一律不得加工利用。加工利用的病材,一律不得調出疫點、疫區。
第十五條 疫區各有林單位應切實做好疫情調查和測報工作,每年三月、十一月分別調查一次,根據受害程度,區別類型,確定以下防治方法:
(一)在病害嚴重發生區以及疫區外圍邊緣的新發病的、孤立的、小塊狀分布的疫點,按規定辦理採伐審批手續後,將松樹皆伐,並就地進行滅蟲處理;
(二)對疫區邊緣的松林,應有計畫、有步驟地加以改造,根據適地適樹的原則,改種其它抗病樹種,以抑制該病的自然擴散;
(三)對重點林區和疫區邊緣地區,在清理並處理好病死木的基礎上,適時進行化學防治,以進一步減少媒介昆蟲數量;
(四)對於公園、寺院以及其他風景林區內的古松或有紀念意義的珍貴松樹、松林,應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和防治。
第十六條 積極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對松材線蟲病的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七條 疫區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疫情匯報制度,並對防治工作組織檢查驗收。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凡在松材線蟲病檢疫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能積極阻止病材外流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疫區、疫點調出松屬樹苗、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六條和林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沒收其調出的全部松屬樹苗、木材及其加工品,並視情節輕重處以違章調運貨物價值的三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理病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病樹清理和處理費用的三倍進行罰款,並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力量突擊清理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檢疫人員在檢疫工作中營私舞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疫區範圍,包括南京市的棲霞區、雨花區、玄武區、鼓樓區、下關區、浦口區、江寧縣、六合縣、江浦縣、溧水縣和鎮江市的句容縣、潤州區。以後疫區的變更由省農林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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