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為了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保護黃山市松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17日
  • 批准時間:2018年6月1日
  • 施行時間:2018年8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4月17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的預防、治理和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檢疫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松材線蟲病,是指因松材線蟲侵入感染松樹而造成的一種毀滅性松樹病害。
松材線蟲病發生區,是指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經法定程式確認有松材線蟲病疫情,但未經法定程式公布的松材線蟲病發生區域。
重點預防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松材線蟲病防控需要,劃定並公布的重點防控區域。
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是指可感染松材線蟲病或被媒介昆蟲寄生的樹木及其製品,但不含經高溫、高壓等工藝處理的纖維板、膠合板、刨花板和木炭等。
第四條 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控、分類施策、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五條 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實行林長制。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林長應當落實防控責任,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設立松材線蟲病防治專項資金,協調跨縣級行政區域松材線蟲病疫情處置、聯防聯治,保障松材線蟲病防治。
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松材線蟲病防治職責:
(一)根據松材線蟲病防控需要劃定並公布重點預防區;
(二)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和春秋專項普查;
(三)發生松材線蟲病疫情時,決定啟動應急預案,施行緊急除治措施;
(四)適時組織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檢疫檢查活動;
(五)將松材線蟲病防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松材線蟲病防治指揮機構承擔具體的組織、指揮、協調、督促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園林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二)負責疫情監測和專項普查方案的實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普查情況;
(三)制訂松材線蟲病防治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儲備防治物資,組建應急隊伍,開展防治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健全松材線蟲病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基礎設施建設;
(五)根據監測普查結果,編制年度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治指揮機構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落實防治指揮機構部署,開展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檢疫檢查;
(七)負責社會化防治組織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負責松材線蟲病疫情監測預警、檢驗檢疫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相關工作。
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松材線蟲病防治科學研究,鼓勵推廣、套用松材線蟲病防治先進實用技術。
林業、教育、文化、廣電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松材線蟲病防治知識,增強公眾預防松材線蟲病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對發現並及時報告疫情或者為松材線蟲病防治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負責其管理範圍內枯死松樹的調查、清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枯死松樹的調查、清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枯死松樹的調查、清理工作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和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松樹、松林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二條 林檢機構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程要求,對枯死松樹進行採樣、鑑定。
因松材線蟲病致死的松樹清理及其剩餘物處置,應當在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和防治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統一處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病死松樹及其剩餘物。
第十三條 松材線蟲病疫情信息由國家指定的機關或者單位進行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發布虛假松材線蟲病疫情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將松材線蟲病疫區、發生區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往未發生松材線蟲病疫情的區域。
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調入重點預防區。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將松科植物及其製品運經重點預防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預防區內非法加工、經營松科植物及其製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調入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檢機構申報,經審查後,提出檢疫管理意見,向調出地森防檢疫機構提出《檢疫要求書》。
對經復檢發現帶有松材線蟲或者松褐天牛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由縣級以上林檢機構負責監督除害處理,其損失和費用由調入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入境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檢疫,防止松材線蟲病傳入。
公路、鐵路、水運、郵政、民航和其他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憑《植物檢疫證書》辦理承運或者郵寄手續,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運遞。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涉及木質製品以及木製包裝材料的,項目採購單位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列入招標檔案、採購契約。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松林地及周邊實施工程作業,如有使用木質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等情形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方案及木質材料使用情況報送當地林檢機構審查備案,林檢機構應當加強檢查監管。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病死松樹及其剩餘物,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停止調運、改變用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未向當地林檢機構申報批准,擅自調入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檢機構封存、沒收、銷毀,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運遞應檢物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檢機構責令承運人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黃山市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日前經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市自然生態類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松材線蟲病防治首部地市級法規。
《條例》共二十四條,對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概念定義、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資金保障、宣傳教育;松材線蟲病的防控治理責任、信息發布;松材線蟲病的檢疫、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運輸和使用均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違反條例中禁止規定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條例》的出台,對保護黃山市松林資源,維護黃山市自然生態安全,加強我市松材線蟲病預防和治理,落實國家、省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對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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