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行政執法依據是一項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郎溪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行政執法依據
- 單位名稱:郎溪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 單位類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 地點:郎溪縣
- 類別:執法依據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強制,行政徵收,
行政執法機關
單位名稱:郎溪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單位類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執法依據:
1、《森林法》第二十二條
2、《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
3、《森林病蟲害}治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4、《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二條
5、《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依據
類別 | 序號 | 法律法規具體名稱 | 制定機關 | 生效時間 |
法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全國人大 | 1998.04.29 |
行政 法規 | 1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務院 | 1983.01.03 |
2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國務院 | 1989.12.18 | |
政府 規章 | 1 | 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 省人民政府 | 1989.02.28 |
2 | 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1.02.08 | |
部門 規章 | 1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 國家林業部 | 1994.07.26 |
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處罰(共13項,其中9—13項為市林業局委託執法)
l、用帶有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後果嚴重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2、發生疫情,所在單位未及時封鎖、除治或封鎖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3、從疫區或疫情發生區調出未經檢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或將大疫情發生區內的應檢物品調入未發生疫情的寄主林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4、未按時報檢、補檢或未經檢疫,擅自引進、調運森林植物和林產品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5、對引進的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按檢疫要求進行處理或隔離試種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6、運輸單位或個人私自承運無《植物檢疫證書》的森林植物或林產品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7、轉讓、塗改、偽造、騙取《植物檢疫證書》,或雖領取《植物檢疫證書》,但又私自啟封換貨,逃避檢疫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8、隱瞞或者虛報疫情,造成疫情擴散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9、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10、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11、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12、將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調入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將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運經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十七條。
13、木材加工經營單位和個人收購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區內因松材線蟲病而採伐的松樹,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安全利用,未報疫情發生區和加工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措施:罰款。
法律依據:《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第十八條。
行政強制
1封存、沒收、銷毀未按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行政徵收
1檢疫費
法律依據:《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進行檢疫,按規定收取檢疫費。復檢費按調運檢疫收費標準向原簽證檢疫機構收取,未發現檢疫對象的,不收取復檢費。補檢費按調運檢疫費三至五倍收取。收取的檢疫費用於檢疫事業,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