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8.03.1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8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按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四條 《暫行條例》第四條中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劃分,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人口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標準劃分。凡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50萬人以上的,為大城市;非農業人口數在20萬以上不足50萬的,為中等城市;非農業人口數不足20萬的,為小城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城鎮;
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依行政區劃確定。
工礦區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商企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暫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12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年稅額標準範圍內確定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調整方案。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調整方案提出本地區具體適用稅額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核准後執行。
第七條 需減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
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權屬登記檔案,據實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並按照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企業按季繳納,個人按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機關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9日省政府公布的《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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