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89]7號文發布 根據2007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7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1989年1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89]7號文發布 根據2007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 參考資料 1.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6-03]V...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等1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 溫家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山東省政府關於城鎮土地申報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8年11月14日)一、為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申報登記,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二、申報登記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內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二、刪去《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成立外國商會...
2007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根據2009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
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後者如1987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建]字第112號《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此外,地方國家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辦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辦法和命令,如上海市人民政府...
為便於各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經徵求各地意見,國家稅務局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內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二、刪去《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成立外國商會...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8.03.1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1] 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
由土地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第十條本市房地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的房屋土地權屬資料。第十一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