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在1989.01.1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二)小城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後的農村是否列入徵稅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徵稅的具體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範圍和稅額計算徵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 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徵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徵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徵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儘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
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後,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
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後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土地使用稅的免徵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三、刪去第五條。
四、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為:
(一)濟南市、青島市1.5元至30元;
(二)濟南市、青島市以外的其他設區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設區的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五、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等條件,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級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所轄的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稅額幅度徵收。
“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的最低稅額標準需要低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經批准的福利企業自用土地按照國家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
八、刪去第十三條。
九、刪去第十四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2007納稅年度起,土地使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前款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對本辦法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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